很多公司在平时工作中总是分不清楚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导致税务问题频发,在目前的税务征管环境下很容易被税务稽查,将会导致企业补税、罚款、滞纳金!
那么,到底劳务派遣和人力资源外包有何不同呢?
1、概念不同
劳务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通俗的讲就是派遣员工不是你单位的人,和你单位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只是派到你这里干活的,你按约定支付劳务费就行了。
人力资源外包:是指企业根据需要将一项或几项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流程或管理职能外包出去,由第三方专业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机构或公司进行管理,以降低经营成本,实现企业效益的最大化。简单理解,就是将本应由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做的工作(如招聘员工,培训员工等)外包给第三方,并按规定支付服务费用的行为。
由上可见,劳务派遣着重点在于派遣员工的劳务,人力资源外包着重点在于人力资源的委托。
2、归属行业不同
两者同属于商务辅助服务,但劳务派遣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属于商务辅助服务的经纪代理服务。
3、适用增值税政策不同
劳务派遣计税方法、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人力资源外包计税方法、销售额、税率(征收率)
4、发票开具的不同
商品分类编码不同:劳务派遣业务选择“人力资源服务”,人力资源外包业务选择“经纪代理服务”。
开具发票类别:两项业务均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有特殊规定:
当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时,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人力资源外包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附:具体案例分析
(一)劳务派遣
甲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本月取得劳务派遣收入200万元,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180万元,为计算简便,假设未发生其他业务,未取得进项发票,不考虑其他税费。
情况一:甲为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应纳税额=200/1.06×6%=11.32万元。
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
发票开具提示:开一张价税合计200万元,税额11.32元,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品名为*人力资源服务*劳务派遣服务。
(2)选择简易计税:应纳税额=(200-180)/1.05%×5%=0.95万元。
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选择差额纳税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提示:有三种方法,一是通过新系统中的差额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和扣除额180万元,系统自动计算税额0.95万元和不含税金额199.05万元,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二是开具两张发票: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万元,备注栏注明某月劳务派遣管理费;另一张普通发票价税合计180万元,备注栏注明某月工资、资金、社会保险。三是全额开具一张普通发票,价税合计金额200万元,税率5%。
情况二: 甲为小规模纳税人
(1)选择差额纳税:应纳税额=(200-180)/1.05%×5%=0.95万元。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选择差额纳税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提示:与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同。
(2)未选择差额纳税:应纳税额=200/1.03×3%=5.83万元。
解析: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发票开具提示:开一张普通发票或者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00万元,税额5.83万元,税率3%。
(二)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甲是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本月人力资源服务收入200万元,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各项费用180万元。为计算简便,假设未发生其他业务,未取得进项发票,不考虑其他税费。
情况一:甲为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应纳税额=(200-180)/1.06×6%=1.13万元。
解析: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发票开具提示:目前比较普遍的开票方式是开两张发票,将收取的服务费开一张价税合计为20万元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劳务费;将代收代付的款项开具价税合计180万元的普通发票,品名为*经纪代理服务*代收代付,普通发票的税率栏填0,备注栏注明代缴社保、代缴公积金。
但是根据总局公告2017年45号,不征税发票项目是正列举,人力资源外包的代收代付款项未包含在编码为601-612的不征税项目里,因此众智君认为开具收款收据(后附代收代付的工资单、社保缴费单原件)更合适,这也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根据该公告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其他外部凭证可以是外款收据等收款凭证。(下同)
(2)选择简易计税:应纳税额=(200-180)/1.05%×5%=0.95万元。
解析:一般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时,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甲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200-180)/1.03×3%=0.58万元。
解析:纳税人提供人力资源外包服务,销售额不包括受客户单位委托代为向客户单位员工发放的工资和代理缴纳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
附:劳务派遣相关热点问答
问: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劳务派遣的职工计入用工单位的从业人数吗?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第二条的规定,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也就是说,在认定小型微利企业时,单位从业人数计算时包括劳务派遣的职工。
问:劳务派遣形式安置的残疾人,用工单位能否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5号)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所以用工单位不能申请享受安置残疾人税收优惠。
问:技术开发中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劳务费用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规定,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计入人员人工费用。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接受劳务派遣的企业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属于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问: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实际发生的费用,是凭发票列支还是凭自制凭证列支?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规定: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因此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劳务费用,需要取得用人单位开具的发票列支;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凭自制凭证列支。
问: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计算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时,残疾人人数计入派遣单位还是接受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
答: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来源:人事外包方案专家公众号作者曹建
点击阅读更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