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总共1260条,下面小编将带你走进民法典,善世服务外包总结12个你关心的问题,看看民法典是如何从各个方面影响以及规范我们的工作。
第十五条 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因劳动者主体资格消失,劳动合同终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死亡时间的确定尤为重要,直接关系到是否构成工伤】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达到十六周岁可以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因各种原因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向用人单位主张权益。比如在工伤事故中,鉴定为一级伤残,呈植物人状态】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百三十二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即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减轻或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合法权利的条款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用人单位的名称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动等,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如: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报酬,劳动者可通过单方行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获得有关补偿或赔偿。】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用人单位或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送达至对方时发生法律效力,即劳动关系解除,无需经过对方同意。】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因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除以上两种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劳动者符合工伤情形的,即可向用人单位主张以上相关赔偿,通过专业人士帮助维权更高效可靠哦。】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隶属关系、管理关系等特定关系为前提,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在执行职务时的致害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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