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推出伊始,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伴随多起为规避该法而发生的“过激事件”。以往提出对劳动合同法修改的呼声,主要集中在现有劳动合同法侧重保护劳动者利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负担。而今年两会,果然,又有修改《劳动合同法》的议案了。
全国人大代表,天明集团创始人兼董事长姜明就劳动合同法提出了一则议案——《关于促“双创”、保就业,修改劳动合同法相关条款的议案》。为进一步促进创新、创业,稳经济、保就业,使经济社会保持活力,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现有《劳动合同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建议修改为
创办两年以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对比一下,增加了“创办两年以上的”字眼。对于如此修改,姜明的理由如下:
《劳动合同法》制约用工积极性
疫情发生以来,中国经济深受影响。中央提出了落实“六保”任务,而落实保居民就业、保基本民生的着力点就在于保市场主体。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应消除制约企业用工自由、制约创业的制度性障碍。据企业界反映的情况看,《劳动合同法》制约了企业的用工积极性,增加了管理难度和成本,加剧了企业与员工之间的紧张关系,是制约劳动力市场灵活性,制约和谐劳动关系的主要制度障碍。
现行《劳动合同法》过度管制
现行的《劳动合同法》所体现出来的过度管制,不当干预贯穿了劳动关系调整的全过程,使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中,在内、外两个方面都呈现出灵活不足的特征,也显著提升了劳动关系运行的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劳动合同法》下,通过对终止、解除的限制,使劳动关系易进难出。《劳动合同法》通过强制性规范,限制双向选择,甚至直接替代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协商自治。
世界市场用工灵活性、去标准化
他还提出,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越来越追求用工模式的灵活性,去标准化。尤其是新冠疫情导致经济行为停顿,居家办公、网络办公等新的工作模式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灵活的用工模式具有应对经济社会变化的优点。新企业、中小微企业对灵活用工的需求最为强烈,法律将中小微企业纳入标准劳动关系的管理,遏制了企业的发展,遏制了创新创业的动力。
根据议案,姜明代表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企业等用人单位成立两年内不需要遵守劳动合同法。
主要理由有二:一是“保障就业,保障民生”需要“促进企业发展”,但是《劳动合同法》已经成为“制约企业用工自由、制约创业的制度性障碍”;二是当前《劳动合同法》“过度管制”、“不当干预”劳动关系,不适应“灵活用工”的国际市场趋势,“遏制了创新创业的活力”。
其实,姜明的提议也与以往人大代表的提议如出一辙。但以往的劳动合同法修改意见被搁置,因为“《劳动合同法》导致企业用工成本过高”,缺乏证据和数据支持,属于部分学者的一面之词,最终有关部门以“无证据证明”驳斥之。要说对企业用工成本的直接影响,《社会保险法》比《劳动合同法》对企业的影响更大,《劳动合同法》主要触及的是企业管理内部灵活性问题,虽也触及一部分直接成本如经济补偿金,但大体难以形成是企业成本过高的主要原因。
面对平台用工的灵活就业方式的兴起,劳动立法需要从整体角度去考量,是适当弱化标准劳动合同的管制、适度加强对非劳动关系中的从业者保护,还是继续秉承管制思维单边对非劳动关系进行管制立法?只有从宏观上把握不同就业形态对劳动者利益、促进就业的影响,方能给出较为满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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