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情况下,在规定工作地点、工作时间从事正常工作时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发生工伤事故后,员工是可以申请工伤赔偿的。但是也有不能认定为工伤的情况,那到底是哪些情况呢?下面我们就具体来看看。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况,也就是虽然不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也可以认定工伤。其中之一就是“员工在工作中突发事故经救治在48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很明显,员工在突发疾病的48小时后死亡的,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条件。同样,在工作外突发疾病的、病发时未送医等,均不认定工伤。
在工伤认定中,员工主观致伤是不能认定工伤的;比如,员工因醉酒、吸毒等导致行为不受控制而在工作中受伤,或因工作中有自残行为导致的受伤等。
尽管说在上下班途中合理路线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但如果该劳动者是这起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因个人违规甚至违法举动导致了事故发生,则不仅不能认定为工伤,还要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的规定,工伤认定的范围已经扩宽了,在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内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认定范围,但如果不是在合理路线内,例如绕路去聚会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因工外出期间一般包括以下情形:员工受用人单位外派或者因工作需要在工作场所以外从事与工作职责有关的活动期间;员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外出学习或者开会期间;员工因工作需要的其他外出活动期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故意犯罪的;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那么,到底怎么样的情况才被认定为工伤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
(二)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或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其他单位组织的活动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伤害的;
(四)其他与履行工作职责相关,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伤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