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办法”关键字,在百度、搜狗上搜索,只有两条相关和相近的新闻,一是“《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二是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发布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再没有其它政策文件。找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即下载,粗读了一遍,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摘要出以下十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2、规范范围包括了新业态平台,办法这样明确:“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与新业态平台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3、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就业登记制度”。4、对类似兼职的人员,第三条中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视同办理就业登记。”5、信息定期采集范围为“对工作时长达到60 小时/月且劳动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纳入就业登记数据库,视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6、有关失业登记问题:一是“实行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失业登记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二是要求“各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比对社保登记、工商登记、纳税情况等信息加强核查。”7、在养老保险方面,区分了省内外两种情况,具体办法是“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我省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且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 5 年的,可按规定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8、“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对大家一直担心的“共享用工”和类似兼职等非劳动关系的“工伤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探索研究在单位就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在用工单位就业的非劳动关系人员,可以由用工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参照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9、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服务,第十二条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政策宣传、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服务补助。
10、对“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这是第十四条规定,文件可能序号问题,没有第十三条)
11、第十五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新业态平台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与岗位相关的技能培训的,可参照现行适岗培训政策享受补贴。支持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新业态企业开发相关领域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课程标准等,给予一定补贴。
12、开展创业扶持,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扶持政策。”13、对未建立劳动关系,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引导就业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协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调解方式解决纠纷。这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又一次感受到改革开放最前沿——广东省的探索精神,希望通过听证会,早日出台和实施本办法,促进广东在新经济时代,实现新发展!为全国做出新示范和新探索,推动国家制定相关法规,完善和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用工服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