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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要率先解决“共享员工”的工伤问题:可能是国内第一个“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办法”!| 行业资讯

日期:2020-04-30

灵活就业人员的概念,在政府的政策文件中出现,应该有20年时间了,但至今没有一个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的具体管理办法,近日,广东省人社厅官网发布“关于召开《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这个文件出台,是否意味着广东省在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方面,是国内第一个“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的管理办法”!
“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办法”关键字,在百度、搜狗上搜索,只有两条相关和相近的新闻,一是“《广东省灵活就业人员用工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二是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3年发布的《关于灵活就业人员管理服务工作通知》,再没有其它政策文件。

找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立即下载,粗读了一遍,根据自己的认识和理解,摘要出以下十三个方面的重点内容:
1、定义了什么是“灵活就业人员”?
2、规范范围包括了新业态平台,办法这样明确: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与新业态平台签订相关服务协议,但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
3、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就业登记制度”。
4、对类似兼职的人员,第三条中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已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视同办理就业登记。”
5、信息定期采集范围为“对工作时长达到60 小时/月且劳动收入达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纳入就业登记数据库,视同办理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及时告知劳动者本人。”
6、有关失业登记问题:一是“实行灵活就业人员承诺制失业登记制度,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二是要求“各地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或没有档案等为由不予受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通过比对社保登记、工商登记、纳税情况等信息加强核查。”
7、在养老保险方面,区分了省内外两种情况,具体办法是“鼓励和引导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省内跨市流动就业的本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在我省办理就业登记的外省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且在我省实际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 5 年的,可按规定在就业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8、“管理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对大家一直担心的“共享用工”和类似兼职等非劳动关系的“工伤问题”,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用人单位应当为其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由各用人单位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探索研究在单位就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在用工单位就业的非劳动关系人员,可以由用工单位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参照工伤保险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权利。

9、鼓励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单位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服务,第十二条明确: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向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政策宣传、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的,按规定给予服务补助。

10、对“毕业 2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这是第十四条规定,文件可能序号问题,没有第十三条)

11、第十五条明确指出:用人单位、新业态平台组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与岗位相关的技能培训的,可参照现行适岗培训政策享受补贴。支持平台企业(电商企业)、新业态企业开发相关领域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培训课程标准等,给予一定补贴。

12、开展创业扶持,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一次性创业资助、租金补贴等扶持政策。”
13、对未建立劳动关系,难以直接适用现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引导就业单位与灵活就业人员协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劳动保护等基本权益。如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人民调解组织、工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等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这个“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又一次感受到改革开放最前沿——广东省的探索精神,希望通过听证会,早日出台和实施本办法,促进广东在新经济时代,实现新发展!为全国做出新示范和新探索,推动国家制定相关法规,完善和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用工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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