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广州市人社局联合多部门印发了《广州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适用于参加广州市统筹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确定工伤保险费率,自2020年4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根据《办法》,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将根据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工伤保险支缴率及企业表现进行浮动,用人单位进入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或在工伤保险缴费方面有不良记录的,其费率将上浮,即缴纳更多费用。
一类行业用人单位不实施费率下浮
《办法》提出,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三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不实施费率下浮;用人单位属于二类至八类行业的,其费率分为五个档次,即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具体费率档次见附表)。
工伤保险最低费率不得低于本市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周期为1年,即从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期间为上一年1月1日至上一年12月31日。再次进行费率浮动时,仍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进行浮动。
在工伤保险支缴率考核期内,用人单位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满12个月的,不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仍执行行业基准费率。用人单位非首次参保且实际缴费不足12个月的,按照其实际缴费月份计算工伤保险支缴率,参加工伤保险费率浮动。
用人单位有不良记录将缴纳更多工伤保险费
根据《办法》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将根据工伤保险支缴率确定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率的浮动档次:
(一)工伤保险支缴率为零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二档;
(二)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零且小于等于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下浮一档;
(三)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50%且小于等于100%的,其费率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四)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00%且小于等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一档;
(五)工伤保险支缴率大于150%的,其费率在所属行业基准费率基础上进行上浮二档。
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且符合第(一)项或者第(二)项的,其费率不实施下浮,仍执行一类风险行业基准费率。
当用人单位持有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或持有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时,费率浮动档次在基础上再下浮两个费率档次;用人单位持有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费率浮动档次在基础上再下浮一个费率档次。但下浮费率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属风险行业类别的最低档次费率。
值得注意的是,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被依法列入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含各类安全生产与职业病危害“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在费率浮动档次基础上再上浮两个费率档次。上浮后费率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属风险行业类别最高档次费率。
用人单位如在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经立案查实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工伤保险费率不实施下浮,执行所属行业基准费率:
(一)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
(二)用人单位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
(三)用人单位少报、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用人单位浮动费率档次拟于每年5月份公示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认为其符合享受费率优待条件的,应在实施浮动的当年3月底前向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仍在有效期内的一、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
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按照本办法定期拟订本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实施方案,将拟实施费率浮动的用人单位及其工伤保险支缴率、浮动费率档次及确定依据等信息在当年5月份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拟确定的新缴费费率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进行核对。拟确定的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不当的,广州市社保经办机构应纠正并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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