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很多人以为:在企业里工作,社保是强制缴纳的,但公积金并非必选项。
这样的误解,源自于公积金属于“补充福利”的假想。其实不然,公积金早就是强制缴纳项了。
首先,国家层面有强制缴纳的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不缴纳公积金的话,企业会面临哪些风险呢?
一、首先当然是罚款:1-5万元
我们也先来对照国家层面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实全国很多城市都有类似的规定,例如:
2023年5月11日起,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6月11日正式执行。
前些年,部分城市也出台了相关政策,湖北宜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出台文件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将依政处罚1-5万元不等。
早在2014年,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下发了《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其中,相关规定如下: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第八条:
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由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由管理中心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中:
(一)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下的,可视为从轻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二)单位设立时间3年以上6年以下的,可视为一般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三)单位设立时间6年以上的,可视为从重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
二、有损企业形象:失信曝光与追责
部分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会不定期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执法检查工作”,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执法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部分企业进行公积金检查。
检查内容一般会包括:
(一)单位是否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设立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
(二)单位是否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登记,是否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三)单位是否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是否存在逾期缴存、不缴、少缴行为。
同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未反馈自查结果、未开展自纠或自纠整改未到位的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对检查中确认违法行为的,可能会予以立案查处:
(一)依法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拒不及时整改的,依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二)依法曝光。对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在省市指定渠道公布公积金失信“黑名单”,并按规定通报有关部门。
(三)依法追责。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有严重侵害职工合法权益,或拒不配合检查,谎报瞒报相关信息及阻挠、妨碍检查人员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这么一看,相比不缴纳社保的风险与后果,对于企业而言,不缴纳公积金的后果相对轻一些,这也是很多企业未缴纳的原因之一。
整理来源:网络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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