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薪“试岗”并不算新鲜事,前几年媒体就曾曝光过这种现象。而且,不少人求职时有过这种遭遇,社交平台上有很多这类吐槽帖子。为了与员工之间相互了解,企业对员工设置1至7天的“试岗期”,看似并无不可。
然而,很多小伙伴会将试岗期与试用期混为一谈,其实两者虽然只差一个字,但概念却是天差地别!今天就和大家一起盘一盘试用期和试岗期有什么不同。
一、试用期、试岗期的核心区别
试用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为了相互了解而约定的考察期。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换句话,目前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试岗期。因此,试岗期并非是法律概念,我国劳动法规中并无相关规定。那为什么又冒出来一个试岗期的说法呢?
这大多数是用人单位用以豁免自己责任,提前告知劳动者存在三天或五天试岗期,如员工在试岗期内不符合公司要求,可以不予发放薪资直接辞退。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并没有关于试岗期的相关规定。
总而言之:试用期是《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的合法制度,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其期限、工资标准等受法律严格约束。
相关法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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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必须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且时长与合同期限挂钩(如3个月至1年的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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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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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岗位变更或续签合同也不得重新设定。
而试岗期在法律中无规定,企业自行设定的无薪试岗期属于违法行为。而且,很多企业默认试岗期没有工资,看似是节省了成本,其实是给自己埋下巨大隐患。
对于企业来说,“试岗期”的约定没有法律效力,公司还是要应按照出勤天数给付员工相应的工资。如果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仅需要支付相应的工资,还需要承担经济赔偿金。
二、试岗期能否建立劳动关系?
试岗期间是否建立劳动关系?先看一个案例~
1、案件溯源
李某于2019年2月13日到甲公司门店应聘咖啡师一职并填写应聘登记表。2019年2月15日、16日,李某到甲公司处上班。2019年2月16日,李某在从甲公司门店回家途中发生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未到原告处上班,2019年3年12日,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无责任。
2019年4月8日,李某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甲公司确认自2019年2月15日之提起仲裁之日于甲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裁判结果
仲裁审理认为:李某填写应聘登记表证明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意向,2月15日、2月16日李某已在甲公司安排下到具体门店工作,由此可以证实李某已实际接受甲公司管理,故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甲公司辩解于法无据,不予采信。
上面的案例中,李某在试工试岗期,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李某接受甲公司的劳动管理,遵守公司考勤制度,在甲公司从事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餐饮服务工作,双方就被判定为存在劳动关系。
“开始用工”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标志,当用人单位已经实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时,即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也已成立。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企业试岗只是在面试或者录用考核过程中,公司若是为了测试该试岗人员是否适合岗位,让该人员尝试从事一个较为简短的“劳动行为”,该行为仅作为公司考虑是否录用的标准,而非以直接接受其劳动成果为试岗目的,则不宜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整理来源:51社保网、律图网、长沙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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