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带动了大量新兴职业的出现与发展,比如网络主播、平台博主、网约车司机、网络家教、网络写手、网络买手等。此类职业通常由某一网络平台所带动,平台使用方与网络平台间建立某种合作关系,向作为目标客户的广大网民提供服务。
但是目前在立法层面没有出台相关法规对该种业态的用工模式进行专门规制,新兴职业从业者与网络平台之间所构成的法律关系没有明确界定,对于这类职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区分仍较为模糊,比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网约车公司及其经营服务进行了规制,但是仅明确了网约车的合法地位,却未对网约车公司和司机的关系进行详细阐述。再加上在网络相关行业中,初创性质的企业较多,企业管理、用工规范尚未成熟,主观上也较采取传统用工方式的企业来说更容易引起法律纠纷。
那此类难题在司法实践上又是怎么样的呢?主要根据新兴职业从业者与网络平台之间所形成关系的繁密度,即网络平台对从业者是“弱管理”还是“强管理”,两者之间是平等关系还是从属关系等标准来判断双方之间形成的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
主要法律依据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公布的《关干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相关规定,以之判断是否形成劳动关系: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另外,如果新兴职业从业者与网络平台之间签订了“合作协议”性质的文件,则不但需从形式上审查“合作协议”是否属于劳务协议,还需从实质上审查“合作协议”的内容是否得到实际行,不能以劳务协议的形式来掩盖劳动关系的实质。
因此,对于网络新兴职业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如何区分的问题,其核心是网络平台使用方与网络平台之间的这种“合作关系”的法律性质认定,如果确为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则可被解读为劳务关系。但如果双方间的“合作”实际上已经符合了一方对于另一方的劳动用工管理的特征,,则实践中有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因而平台企业在用人时需从自身用工需求出发,明确与从业者是平等主体间的合作关系还是从属关系,从而实施相对应的用工管理策略,确保用工合规,避免劳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