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员工年中已辞职
用人单位却要求辞职者
到年底再来领取绩效工资
可以这样操作吗?
企业是否涉及违法呢?
需要承担的后果是什么?
一、事件经过:绩效工资要等年后结算?
曾在某服装公司上班的李女士表示,自己已从公司辞职,但公司却扣除了4000元绩效工资,迟迟未给她。
据李女士反映,她已在该公司上班多年,是生产部的一名组长,但因身体有恙等多方面原因,于4月30日向公司提出辞职并递交了医院病历证明、辞职报告。本来到5月30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公司因招不到人,让李女士再帮忙一段时间。于是,李女士又继续工作了一个月才离开。
李女士提供的4月份和5月份的工资条上,实发工资分别是5346元和5233元,工资条的备注栏里都写着“年结1000(元)”。另外,6月份的工资是公司于7月31日通过微信转账给李女士的,计4493元。
而李女士的正常工资是每月6500元左右,但7月份被扣了2000元,而且没有工资条。
对此,公司行政人事部经理表示:
公司扣除李女士的部分工资是绩效工资,这个绩效工资按照公司规定是要到年底发的,这点李女士也知道的;
另一方面,因为我们是服装企业,货款基本都要到年底结账,待结账后才能知道李女士生产的货是否没有质量问题,到时才能确定发放多少绩效工资。
在公司没有出具工资条与相关借据的情况下,李女士十分担心这笔钱是否能收回。
二、绩效工资延发?律师意见:可以仲裁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办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
其中的工资,是指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所需支付的薪酬,包括高温补贴等等。
据此,该服装企业与李女士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后,应当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工资,包括绩效工资。
李女士与该服装企业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温馨提示:
实践中,用人单位对于离职员工的最后一笔工资往往习惯性在下个月发薪日与其他在职员工一起发放,此项行为虽然不起眼,劳动者一般也不会对此提出异议,但实际上用人单位已经无意中违反了法定及时结清离职员工工资的义务,用人单位有可能因此承担相应民事、行政责任。
三、劳动监察部门介入:该行为违法!
本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劳动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进入公司实施检查,对该违法行为进行批评,并就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后续该公司认识到用工管理中的问题并改正。
对于工资单明确的2个月绩效工资各1000元,双方都无异议;
李女士投诉反映的个人欠缺的一个月2000的绩效工资,公司提供了绩效考核办法,投诉人李女士对该绩效考核办法予以认可,经核定,绩效工资为1300元。最终,公司共向李女士支付了3300元绩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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