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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假不批就强休?法院:公司拥有审批权

日期:2024-05-28


病假要不要批?

不批能不能休?

病假这项合法权益怎么才能不变成懒员工的“摸鱼大法”?

打好这场拉锯战有什么学问呢?

跟随善世来看一看~



一言不合强行休假

苏太强于2008年12月26日入职公司。在职期间苏太强以意外摔伤养病为由累计请假117天,期间有多次出远门、出入娱乐场所的行为。随后,苏太强再次以“肩关节痛”欲再请假7天。公司认为其存在泡病假之嫌疑,未予批准。

在病假未批准的前提下,苏太强进行强休。期间公司多次通过短信与书面形式向苏太强发送旷工通知,均未收到回应。在强休了14天后,公司以苏太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其的劳动关系。

苏太强认为,休病假是劳动者正常的福利待遇,公司不考虑其伤病情况而作出违纪处理,是剥夺休息权的做法,因此公司是违法解除与苏太强的劳动关系,故要求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8046.96元(6585.29元/月×12年限×2倍)

一审法院认为苏太强未能提供确凿证据证实不能进行劳动,应服从公司安排,公司行为并无不妥。

苏太强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病假管理属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范畴,对于劳动者的病假申请,用人单位享有审批权

综上,二审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公司无过错。




对于“泡假”

法院:公司有审批管理权


病假是劳动者依法享受的权利,在法定的医疗期内,员工可以停工休养并享受用人单位薪酬、福利与社会保险费。

但是现在很多懒员工打起了“小心思”,撒谎、改时间、甚至找一份假的医疗证明,企图钻制度空子进行“泡假”。

但同时公司方也不是无计可施,病假管理亦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范畴,对于劳动者的病假申请,用人单位享有审批权,有权根据劳动者的病情、病历资料、病假建议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同意劳动者休病假及病假天数。

因此当有充足证据证明病假不成立的情况下,公司对员工不合理的病假申请可以不批且对员工行使管理权。



哪些病假无效?

法律早有标准

对于公司与懒员工在病假上的斗智斗勇,相互之间最大的依仗就是法律条款,但其实对于病假的批复准则,劳动法早有明示。

01、病假证明来源不明

如果仅有一张病假证明,而没有挂号单、病历记录、医疗费发票、检查单等一系列证明。

或是提供的病假单、病历本系手写,并无该医院或医师的任何印章,且不能提供其于该日至该院挂号就诊的相关单据,就不能形成完整就诊记录。

这些来历不明的“证明”无法证明员工就诊的证明,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02、医生违规或越权开具病假证明

员工提供的《诊断证明书》必须符合医疗机构的相应流程与基本要求。若出现诊断记录中医生签字、诊断科室等信息不相符的情况,可以断定为是欺骗行为。

03、病假期间外出游玩

病假本来设置目的在于因病休息,但明明应该休息的“病人”却在外旅游,与员工说法不匹配。

这时员工已经违反诚实守信原则。就算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也是合理的。

04、不提供病假证明

公司有相应病假请假制度,作为员工都应严格执行和遵守,拒不提供病假证明的行为,是在对抗用人单位的管理,公司可以依照相应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05、由他人代开的病假证明

有的员工不在本地就诊,由他人代开病假单的情况,单位应该核实该期间员工在外地的证明。如有虚假成分,依然是无效病假。

06、病假证明有被涂改痕迹

病假证明多是机器打印,不会出现手动涂改的情况。

手写证明中出现明显涂改、修改痕迹的情况,致病假证明病假期间与病历不符,医院又未出具证明称涂改为其所为,病假同样无效。



应对病假拉锯

HR有高招

01、明确病假程序

企业应该在依法制定的制度上明确规定,员工请病假需要走病假流程、提供相关病假材料、走公司审批制度等。员工违反流程的后果等情形都应该在制度上有所体现(记过、警告等),做到有法可依。

02、多方证据辩真伪

一般医生为了病人的健康,都是会开病假单,但是员工生病请假也会产生其他的单据,比如员工的挂号发票、诊断病例、医药发票、出入院手续等等,如果员工能提供以上单据,确实生了病的,不属于这次泡病假话题。

如果是谎称病假,上网购买病假单的员工,是很难提供这一系列单据的。公司对病假单有一定的规定,通过资料上的控制,泡病假的情况就会有所把握。

03、员工情况定期关注

HR在员工病假期间,可以视情况进行慰问探视,安抚员工情绪,表达公司关怀,员工相关情况及时上报企业,方便做好因病缺岗的应对安排。

04、完善销假制度

企业应要求员工在休假期满,按时上班后及时办理销假手续,以保证对员工到岗情况的监督。

如因特殊情况而前期请假手续及证明不全的,应在期满康复后及时提供相关手续及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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