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产假是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女职工的一项重要合法权益,在其间,女职工有权利享有一定的补贴,有“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两种,那么,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该如何核算?两者需要同时支付吗?存在差额怎么办?让善世为你解答!
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定义
生育津贴,属于国家生育保险待遇的范畴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核算方式
*生育津贴与用人单位平均工资挂钩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产假工资,属于工资待遇的范畴
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核算方式
*产假工资与本人生育前工资挂钩
1.核算期间已足整月:产假工资按照女职工生育前的本人工资核算
2.核算期间不足整月计算:产假工资=生育前月工资×整月数+女职工工资÷21.75×计薪天数
两者能否兼得?
实践中,存在部分女职工向法院提出想要同时获得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诉求,但是否支持,需要结合实际实际情况判断。
若女职工产假期间依法正常休假,则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能兼得,只能获得二者中“就高”的数额。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即使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高于本人原就职期间工资,用人单位也无权要求员工退还。
若女职工产假期间未修满假期提前上班或继续为公司劳动,在多数实践案例中,是支持职工兼得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的。法律并没有排除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通过劳动获取报酬的权利。在经过多方考量后,女职工可以提前结束产假报到上班,用人单位对此应该正常向职工支付工资,且生育津贴要正常发放。
问:津贴存在差额怎么办?
答:公司补齐
国家实行的生育保险制度,是为了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接受国家与社会部分物质帮助权利,但不代表完全免除企业在此期间的责任。
翻阅目前公布的职工生育假中的矛盾冲突,多数纠纷是因为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或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无法领取生育津贴所致。
若生育津贴低于产假工资,造成原因有多种,如职工本人工资高于用工单位平均工资、用工单位未按照职工本人工资基数水平缴纳生育保险等。
为保障职工权利,多地出台政策明确: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简而言之,即
-
生育津贴 ≥ 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发津贴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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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 < 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1.用工单位如何为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
各地对于生育津贴领取要求不同,多数会要求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至一定时间(多是12个月)方能领取。但近年来,对于生育津贴的连续参保门槛有所下降,同时可生育津贴领取时间有所延长。其中,广东最新的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明确享受待遇不再受参保满一年期限制。
另外,生育津贴申领的方式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是职工自行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申领手续,自行到银行领取生育津贴的。有的地方是需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备案手续后,由社保中心将生育津贴发至用工单位,由单位代发。
以下是善世整理的单位领取生育津贴的大致流程,但请注意,具体流程可能因地区和当地政策而异:
2.全国各省份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天数一览
各地对于女中共的带薪产假规定有所不同,善世已贴心为大家整理出最新信息~可以收藏避免遗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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