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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欠薪有什么后果?25%的经济赔偿金还适用吗?

日期:2024-05-21



欠薪仲裁?

赔付补偿金?

25%的经济补偿金?

加付50%的赔偿金?

企业欠薪后到底需要支付什么?

“欠薪”不仅仅是工资


首先明确的是“欠薪”中的“薪资”并不完全等同于日常薪水更不等同于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补贴、津贴等劳动者应得的收入都可以被划进“薪资”范畴里。

在此前提下,按照法律释义,将企业未按照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时间周期、金额或者支付形式正常支付劳动者薪资的行为统称为“欠薪”,所以在现实实践中,常见的“欠薪”行为有未按时支付工资、未足额支付工资,但,拖欠加班费、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未按照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等均属于“欠薪”范畴。

企业“欠薪”不可取


企业欠薪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能令企业面临一系列法律问题:

1. 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未能及时、足额的向劳动者支付薪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劳动者可以解除与企业的劳动合同。


2. 企业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

确定企业存在欠薪行为后,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后,若继续提出仲裁或诉讼,企业方是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N的。

3. 被定义为恶意欠薪有刑事风险

若企业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涉及金额较大。或者是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拒绝向劳动者支付薪酬,在经过劳动部门提醒之后仍不支付的话,将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企业将面临刑事责任。

现在还需支付25%的济补偿金吗?


在原劳动部发布的《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中,规定企业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除应当支付工资外,还需支付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但目前该《办法》已于2017年废除。

现在大部分地区对于这部分赔偿多用现行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而这笔需要支付的赔偿也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改名为“加付的赔偿金”,比例也不再固定于25%,而是在劳动部门在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50%-100%之间裁量。

但是,现在仍有部分地区对“25%的经济赔偿金”进行保留,例如河北省青岛市施行的特殊规定,支持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与加付的赔偿金可以同时获得。这些地方企业欠薪的话就将面临更严格的后果。


善世小tip

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和企业被罚的“加付补偿金”性质有所不同。

被迫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是对由于欠薪而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赔偿,由仲裁及法院认定。

加付的赔偿金则是对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工资报酬的惩罚,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要求

所以,当劳动者是因为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且企业存在已被劳动行政部门要求限期支付工资,但逾期仍不支付的情况,劳动者可以同时向企业索取这两种“金”。




薪酬风险要注意

善世给你出主意


1. 禁止误会!

在劳动者入职时间,签订劳动合同一定要有劳动报酬条款,对薪酬构成、标准、支付方式、支付日期等情况应尽可能予以明确,避免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确,事后产生歧义。

2. 不留证据空白

增强规章制度风险管理意识,涉及劳动者签字确认的薪酬管理规章制度、支付记录等应做好留存,可作为薪酬标准及发放的直接证据使用。

3. 紧跟政策脚步

企业要关注当地政府对最低工资标准是否进行了调整,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进行了调高,用人单位应遵照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4. 对行为负责

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提高刑事风险意识,切不能有通过转移财产、逃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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