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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形加班”有了认定标准!就看这两点

日期:2024-05-08

近期,“5000块钱的工资46个工作群”又上了百度热搜,背后折射出的是用人单位加班制度有待规范的问题。



自2022年10月判决的“隐形加班第一案”受到关注后,今年的“两高”报告中首次出现“隐形加班”“离线休息权”等提法,“隐形加班”劳动争议案也入选为“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3年度十大案件”。


该案系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首次对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进行隐形加班提出相关认定标准。



早前,对于“隐形加班”的争议主要存在两点:

第一,加班是存在的,如何认定存在线上加班,在实践中存在很大争议;

第二,即使认定了加班,具体的加班时长和加班费能否得到支持也存在争议。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郑吉喆作为“隐形加班第一案”二审的主审法官,在反复研究聊天记录和用工合同,查阅大量资料后,在判决中创新性地提出“付出实质性劳动”“明显占用时间”,以此作为“隐形加班”的认定标准。



企业和劳动者要注意

加班这件事

上级审批不是唯一判定标准!


此前,郑吉喆曾接受新京报的采访,针对“如果用人单位在非工作时间布置了工作任务,但在法庭上,却不承认发布的工作任务是要求劳动者下班时间完成的,反而说劳动者是自愿加班,这种情况怎么解决?”一问,郑吉喆认为,在加班这件事上,有无领导审批或者签字,不是唯一的判定标准,只要能够提供证据认定加班是安排的,能够证明证据的真实性,是能够在法院被认可的。


为此,他举了一个2021年的例子:


当事人是个行政秘书,下班之后领导还不停安排活儿,让她订票安排行程,这些工作也是让她在家里完成。用人单位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加班是需要进行审批的,但当事人的加班很难进行审批。

这其实也是我们在实践中会遇到的问题,审批是劳动者主张权益的拦路虎,但不是一定要看到明确的签字审批,而是确认劳动者的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


根据我自己的经验,在隐形加班的情况下,工作是否为被安排,相对是好证明的,现在的工作环境有别于以往,领导安排工作,大部分还是要依靠邮件、电话、或者微信文字语音,是可以留下痕迹的,法官也能够在这些证据中找到安排的特征


这个案例中,明显秘书的工作是上级安排,并要求在非工作时间完成的,所以最终被认定了加班。



在“隐形加班第一案”中,当事人李女士与公司在劳动合同中曾约定执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约定不定时工作制,需要上报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用人单位承认未完成备案。


很多企业也曾犯过这一错误,忘记提前备案,其实这早有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二)《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七条):

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温馨提示:


标准工时制:由立法确定一昼夜工作时间长度,一周中工作天数,并要求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普遍实行的基本工时制度。我国普遍实行劳动者每日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一种因工作性质、生产特点和工作职责限制,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安排工作或因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固定,需要机动作业的弹性工时制度。实行不定时工作制要参照标准工时制核定工作量并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综合计算工时制:以标准工时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 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 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 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 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申请机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准备以下材料


1. 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申请表。

2. 企业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3. 有关情况报告,包括企业申请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理由、企业的生产情况和特点,劳动合同签订情况以及与工会或职工协商情况等。

4. 经向职工公示后的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方案(一式两份)。

5. 拟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在册职工花名册(包括序号、部门、岗位(工种)、姓名、入职情况、劳动合同期限)。


曾获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再次申请的企业,除应提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


1. 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核准意见书复印件。

2. 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周期结束后的综合情况报告,包括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周期的具体工作和休息安排情况、考勤制度执行情况、计算延长工作工资情况、工资支付情况等。其中包括周期内职工总人数、职工周期内累计工时、职工周期内累计加班时数、周期内职工工资数额等数据的分析汇报。

3. 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及工资明细表(1000人以上可提供电子版)。

4. 上期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有关原始资料。包括企业抽样提交实行周期内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3至5名职工的考勤记录、工资表等原始资料复印件。



本文素材整理来源:

新京报《“隐形加班第一案”法官郑吉喆:应以是否提供实质工作认定加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章《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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