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产假是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一项重要合法权益,如果HR处理不好三期女职工的问题,就可能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
一、生育津贴低于原工资标准,公司是否应补足差额?
案情介绍:
2019年,李女士入职某公司担任部门经理,月工资标准1.8万元,公司为其缴纳了生育保险。2021年,李女士生育一女并休产假128天。
公司为李女士申领了生育津贴,告知李女士生育津贴为3.5万余元,但未向李女士发放。双方因产假待遇产生分歧后协商未果,李女士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及诉讼。
李女士诉称,公司未向其发放产假工资,且克扣了已从社保部门申领到的生育津贴,至今未发放,其产假期间没享受任何工资或津贴待遇,给生活造成很大影响。经核算,其产假工资共计7.4万余元,公司应向其支付。
公司辩称,公司已按照规定为李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津贴为3.5万余元,已入公司财务账目。因此,公司仅同意按照社保核算的生育津贴数额3.5万余元向李女士支付产假工资,但李女士拒不认可该数额,故尚未向李女士发放生育津贴。
法律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案中,公司为李女士缴纳了生育保险,但在生育津贴数额低于李女士原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差额应由公司予以补足。
经核算,李女士要求公司支付的产假工资并未高于法定标准,因此法院判决公司为李女士补足差额。
善世解析:
在工作实践中,大部分产假工资待遇是因为生育津贴数额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或用人单位未为女职工缴纳生育保险导致无法领取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多地规定明确: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已经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即:
生育津贴 ≥ 产假工资,企业不用再为员工重复支付工资了。
生育津贴 < 产假工资,采用就高原则,用人单位需要补差额发给个人。
二、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有何不同?
生育津贴,属于国家生育保险待遇的范畴
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核算方式
生育津贴=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职工缴费基数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
产假工资,属于工资待遇的范畴
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核算方式
产假工资=生育前月工资×整月数+女职工工资÷21.75×计薪天数(核算期间不足整月计算)
三、用人单位如何为女职工领取生育建贴?
大部分城市女职工想要领取生育津贴,都需要连续缴纳生育保险一定时间(一般是12个月)。
但是,近年来,多地都在降低享受生育保险的连续参保门槛,以及延长可生育津贴领取时间。其中广东最新规定,享受待遇不再受参保满一年期限制。
另外,生育津贴申领的方式各地不同,有的地方是职工自行办理生育保险备案、申领手续,自行到银行领取生育津贴的。
有的地方是单位办理生育保险备案手续,社保中心将生育津贴打在单位账户,由单位进行发放。
以下试是生育津贴领取流程图,详情大家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四、全国各省份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天数一览
整理来源:新京报、51社保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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