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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绩效差、不能胜任工作,企业如何合规解除?

日期:2023-12-14

面对工作能力不行、不胜任工作的员工,企业能否直接降薪、调岗或辞退?


降本增效是企业经营永恒的主题,在日常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中,如何建立低绩效人员退出机制,从而激活员工个体,提升组织绩效,是一个重要的选项。


HR如何理解低绩效人员退出的底层逻辑和核心内容?如何正确操作才能避免劳动纠纷?善世集团通过本文带你来了解。



01

想要清退低绩效人员,先来区分这两点



法律赋予企业可以单方变更、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 《劳动合同法》40条(一)……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 《劳动合同法》40条(二)……经培训或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 《劳动合同法》41条(三)……因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仍需裁员的。

  • 《劳动合同法》39条(一)……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然而,很多HR缺乏基础的法律常识,当我们因为企业发展需要,不得不清退一批低绩效人员时,务必要理解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终止和解除的区别。


1、有关劳动合同的变更

因为员工的工作能力、业绩,企业计划对员工进行降薪、调岗、调整工作地点、待岗等措施,均属于劳动合同变更的内容,需要企业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进行,无论是事前或者事后的约定。


2、有关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

(1)终止劳动合同是指企业单方不续签;

(2)解除劳动合同是指企业通过协商一致、无过失性辞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等形式来解除劳动合同。



02

低绩效人员退出机制的主要做法


(一)降薪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于劳动报酬的干预并不多,仅限于最低工资标准、各类假期工资、加班工资的计算、工资支付的形式和时间等劳动基准方面的规定,更多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工资分配的方式和方法。


因此,对于员工工作任务的完成程度与薪酬待遇之间的关系,需要双方事先约定调整的规则,比如,降低一定的比例或具体额度,无论调整的是基本工资、或奖金、绩效工资都需要遵循这样的逻辑。


法律对于劳动报酬调整的判断尺度,主要依据的就是企业依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制度,制度的内容越是清晰、具体,越容易避免分歧、争议,反之适用时越容易发生分歧。


尤其在制定奖金、绩效工资支付规则,既要有肯定的支付条件,又要有否定的支付条件,还要与组织绩效、团队绩效、个人绩效直接相关联。


(二)调岗、降职


从工作内容的角度,包括减少工作量、另行安排工作、不安排任何工作(待岗)三种场景。


其中,减少工作量、不安排任何工作(待岗)应当符合双方事先的约定,反之,则存在剥夺劳动条件的可能性,从而员工可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


另行安排工作时,应当注意前后工作之间的关联性,即类似岗位。对于工作内容的调整主要有两种渠道:


  • 一种是基于绩效考核的实施,将绩效考核结果与岗位相关联,作为调整工作的内容的条件;

  • 一种是基于岗位聘用制度,即评估员工是否满足岗位聘用的要求。无论是基于绩效考核的实施,还是基于岗位聘用的实施,对于员工的工作评价应当是工作量、工作任务完成程度的评价,换言之应当符合SMART原则,解主观评价的项目可以有,建议比重不超过10%。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绩效考核,可以通过俗称的绩效考核任务书、按照民主程序制定的绩效考核管理并向员工公示、告知来落地。


(三)调整工作地点


对于工作地点的调整:


  • 第一种场景是构成劳动合同变更,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

  • 第二种场景是不构成劳动合同变更,比如,短期的出差、临时的支援、参加短期的项目等。


企业在制定低绩效人员退出机制需要调整工作地点时,注意与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相匹配,依据劳动合同约定及低绩效人员退出的政策来调整工作地点,通常容易获得法律的认可和支持。


当然,按照场景二来操作绝大多数时候是具有可执行性的。


(四)待岗


待岗是企业常用的措施,包括安排员工回家等候安排,安排员工每天到企业报到等候工作安排。


  • 在此期间,企业可以进行岗前培训,提供更多的面试、试岗机会,1-2个月待岗的时间应当属于合理的范畴;

  • 如果无期限或者长期待岗,则容易被认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即俗称的N,以及待岗期间的工资差额。

  • 另外,工作环境应当相同或类似,比如,原本无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环境,调整到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环境,或者不适合劳动者健康作业的环境,这些将会因为缺少合理性无法得到支持。


(五)辞退(劳动关系终止)


分两种场景:


一是2008年之后签过一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工作不满10年的,低绩效人员劳动合同期满之时,企业可选择不签劳动合同。


这时候需要注意的是,终止劳动合同的理由是合同期满,并非是员工低绩效,因为法律上合同期满是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而员工低绩效不是法定可以终止劳动合同的事由。


二是2008年之后签过2次及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员工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员工出现不胜任工作经调岗或培训仍然不胜任工作时,企业可以选择终止劳动合同。


很多HR的问题又来了

什么才叫不胜任

员工不同意在考核结果上签字怎么办?


其实,低绩效、绩效处于末尾,不等同于法律上的不胜任。法律上的规定是,劳动者不能完成相同或类似岗位的工作量或者工作任务。无论是哪一种,如果属于可量化的范畴,应当遵循SMART原则来设定对于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评价。


  • 所以,企业能否以不胜任为由对员工进行调岗,取决于考核指标的合理性。如果考核指标是能够量化的,那么无论员工是否签字,都可认定其不胜任工作。

  • 反之,如果考核指标主要是非量化指标,类似工作态度、工作能力等,员工不签字则很可能给企业带来劳动争议。所以企业设计考核指标应以量化指标为主


如果这样员工还不签字,企业可在规定中声明:劳动者如对考核结果不认可,应在XX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材料申辩,逾期不申辩则视为接受考核结果。


如此一来,即使员工不签字,但裁判机构仍然视其同意考核结果。


同时,对于考核的标准,考核结果与不胜任的关系,企业考核做依据的员工行为依据、调岗或培训等均需要保留相关的记录、痕迹。


(六)辞退(劳动关系解除)


解除劳动合同属于结束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实践中最常见、最常用的退出路径。根据依据、程序不同又可以分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最经典的退出路径,可以实现案结事了,避免对薄公堂。

  • 不胜任解除劳动合绝大多数绩效考核管理工具,不能满足法律上“不胜任”的要求,但是都可以用来对员工进行调岗、降薪、奖励、职业发展管理。这也是为什么很多知名企业依然在使用末尾淘汰制度的原因,敦促员工“两害相权取其轻”,接受企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建议。甚至可以推动、促使员工主动提出辞职。


不胜任解除劳动合同,是最难走的退出路径。对于通过剥夺员工办公条件等措施,引导员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关注合规的企业,这是一条不能选择的退出路径。



03

HR实际操作中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一)保留记录
无论是绩效考核,亦或是岗位聘用,对于工作量或工作任务的确认,应当是企业和员工互动之后形成的内容,并非是企业单方的通知或安排,比如,有员工签字确认的记录,或者有员工通过邮件、系统上报的记录等。


(二)过程管理

有定期的反馈机制,由员工通过工作汇报、述职报告、自我评价等形式进行,这是一个持续不断的管理过程,并非是周期结束之前的一次管理活动。


(三)结果反馈

及时给予员工反馈考评的结果,同时设置异议申诉的机制,给予员工解释、申辩的机会。


(四)结果应用

及时应用于调岗、降薪、离职管理,建议在结果出来之后1个月之内完成应用,应用的时间越晚合理性越容易受到挑战。



本文整理来源:劳达laboroot、HR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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