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于2019年8月30日入职某科技有限公司,担任技术支持工程师。2019年9月至同年12月期间,科技公司分别向张某发放工资7477.50元、7693.90元、8667.87元及8050元。
2019年11月16日,张某向科技公司出具《设备维修犯错》报告,记载:“在樊对设备已经维修完成后,要求调整电脑的位置,因我在移动之前没有对主机后部的连线进行拍照记录,导致在重新连接后,开机提示显卡未安装,软件打开也失败。由此造成重大问题,后续维修产生的费用由我承担”。
2019年12月8日,张某又向科技公司出具《配件损坏出错纪要》,其内容记载:“本人于①2019年11月在办公室演练时,违反安全条例,用金刚石探针接触样品,造成探针损坏报废,损失为1300美元;②2019年12月1日因操作失误损坏D系列探头一个,成本USD6259.31负责赔偿;③2019年11月在44所没有调电压,未彻底解决客户问题,留下隐患,若客户有要求,愿自费前往处理……”。
2019年12月8日,张某提出辞职,并实际工作至2020年1月10日。2020年7月22日,科技公司向上海市普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张某赔偿经济损失55800元。该会裁决:张某应支付科技公司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月10日期间的经济损失52979.42元。张某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二、判决理由
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张某的庭审陈述及其向科技公司出具的《配件损坏出错纪要》记载,其确认因操作失误于2019年11月及2019年12月1日损坏了科技公司的探针一根和探头一个,并承诺愿意赔偿公司损失。上述承诺系张某自愿作出,并不存在受欺诈、胁迫的情形,且内容也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因此,科技公司要求张某赔偿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于法不悖,人民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具体的金额,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综合考量张某的过错程度、工资收入水平以及是否进行了必要的技能培训等因素确定。
三、裁判结果
2021年9月13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某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400元。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四、案件评析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恪尽职守、审慎地维护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因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有权给予一定的惩戒。但劳动关系不同于其他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劳动者创造劳动成果归用人单位所有的同时,用人单位又对劳动者负有监管的义务。因此,对于劳动者的一般过失给单位造成损失,一般而言可以纳入用人单位经营风险的范畴,不宜将风险转嫁给劳动者承担,否则便不符合公司经营的理念,更有悖公平原则。
对于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导致用人单位损失的,用人单位享有向劳动者追偿的权利,但赔偿的金额应当综合考虑用人单位正常经营风险、损失发生的原因、劳动者过错程度、风险分担的公平性、用人单位有无监管上的过失等因素,参照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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