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程,2018年7月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化工企业从事技术员工作,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2019年7月,企业出资派小程去法国进行了3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并约定了5年的服务期。今年6月底,小程的合同到期了,但服务期还没到期,企业提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但小程拒绝了,于是企业要求小程支付违约金。企业的要求有依据吗?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到期,两者不一致时,企业可否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次,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另外,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 劳动合同法 > 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2009)73 号) 第六条,劳动合同期满而约定的服务期未到期的处理。服务期是用人单位以给付一定培训费用为代价,要求接受对价的劳动者为用人单位相应提供服务的约定。用人单位依约支付相应对价后,即已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是否要求劳动者履行提供服务则成为用人单位的权利。用人单位继续提供工作岗位并要求劳动者履行服务期约定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
综上,公司要求小程按照约定的服务期继续履行合同并无不当,小程也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如果违约了,应当向公司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来源:上海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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