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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用人单位解除理由前后不一致,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日期:2023-10-24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26日,刘某入职某建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2021年3月16日,某建筑公司向刘某邮件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其上记载:刘某,因你不服从公司安排,公司与你协商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未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自2021年3月16日起公司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刘某认为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故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裁决支持刘某请求,某建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审理中,某建筑公司又称系以刘某存在旷工、迟到早退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故属于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某建筑公司解除通知中系以刘某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刘某存在不服从工作安排的行为;庭审中,某建筑公司又称系以刘某存在旷工、迟到早退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且不服从公司安排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因其庭审中陈述的解除理由与解除通知载明理由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采信。综上,某建筑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该公司要求不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对用人单位具有法律约束力。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全面综合评价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并在通知书中明确载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及事由。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对解除通知书载明内容不够重视,对违纪事实和解除理由随意记载,发生争议后发现通知书载明违纪事实证据不够充分,则在庭审中另行主张通知书中未载明的违纪事实,通常情况下,仲裁机构或法院会以该决定作出时的事实和证据为标准进行审查,不会超出通知书所载明的内容和范围,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的理由前后不一致,一旦通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不够充分,将承担被认定为违法解除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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