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3年8月入职某旅游管理公司,任售票员。月平均工资4500元。2021年12月1日,该公司出具裁员通知书,以其公司自2020年受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影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困难和危机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公司提交了其公司于2021年12月23日向区人保局报送的企业裁减人员报告材料。后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某旅游管理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旅游管理公司主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以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为由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其应就解除依据及程序符合该法律规定承担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需裁减人员数量及比例符合该法律规定;该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职工意见,其虽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但系在向李某送达裁员通知书之后,亦不符合法律规定。综上,法院认定该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典型意义】
经济性裁员是指企业由于生产经营不善发生严重困难,或者需要破产重整,或者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而需要裁减人员。因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方式,为限制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方可适用。首先,需满足实体性条件,即用人单位必须具备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且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单位出现上述情形,同时,法律对裁减人数亦有明确要求,否则不得适用该条规定。其次,裁员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即需要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随后,需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且方案中应包含裁员原因、裁员标准、裁员依据、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经济补偿办法等。最后,裁减人员有相应的限制条件,即依据法律规定不得裁减人员和优先留用人员。综上,用人单位适用经济性裁员必须符合实体及程序要件,否则将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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