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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例:未经协商降低报酬,降低部分需补足

日期:2023-10-23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装饰公司员工,从事软装设计工作,双方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基本工资为10 000元。2020年2月,该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安排李某居家办公并发布一季度受疫情影响薪酬待遇调整公告,对所有员工待遇一季度做如下调整:1.取消一季度奖励工资。2.二月薪酬发放标准:月收入一万之下的按60%发放,月收入一万之上的按50%发放…… 关于工资标准,李某认为居家办公工作量并未减少,应按正常工资标准发放;某装饰公司则主张按调整后薪酬发放,李某2020年2月工资不存在差额。李某申请仲裁,要求某装饰公司支付其2020年2月工资差额,仲裁裁决支持李某请求,某装饰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本案中,某装饰公司发布的薪酬待遇调整公告未经职工代表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及平等协商,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降低劳动者劳动报酬。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家上班或灵活办公,应视为劳动者正常出勤,应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收入支付劳动者工资。综上,法院判决某装饰公司支付李某2020年2月工资差额。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典型意义】

因疫情等原因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的,企业为降低成本可以调整经营策略,但企业在作出调岗、降薪等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的决定前,应当以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等民主形式,积极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如果未经双方协商,或协商后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自行变更劳动合同内容,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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