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1月,刘某入职某家纺公司工作。2021年3月15日,公司以刘某无故旷工且未履行正常请假手续为由向其邮寄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公司设有工会,某家纺公司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前未按法律规定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征求工会意见,且在起诉前也未进行补正。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未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应予支持。但是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本案中,公司虽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已事先通知工会,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解除程序违法,该公司应当向刘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三、典型意义
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及用人单位的重要权利,直接关系着双方劳动关系的存续与否,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因此,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时务必谨慎。《劳动合同法》及《工会法》均明确规定了工会对辞退、处分职工有“提出意见”的权利。工会通过参与处理劳动纠纷,以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因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务必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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