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13日,王某入职某加油站,从事加油工作。工作期间,加油站没有为王某缴纳社会保险。2021年4月28日,王某上班途中与案外人发生交通事故,致王某受伤、车辆损坏。王某所受事故伤害被依法认定为工伤,被评定为劳动能力障碍程度九级,无生活自理障碍。2022年3月8日,王某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共计147034.6元。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加油站未给王某缴纳工伤保险,故王某有权请求加油站支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三、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也不同,法律性质亦不同,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以及《关于因第三人造成工伤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是否还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补偿问题的答复》,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侵权人已支付医疗费之外的工伤待遇。劳动者可以兼得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不仅能促使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分担风险,也可以防止侵权人以工伤保险赔偿逃避其民事法律责任。否则,可能造成因选择性确定责任主体而带来道德风险,产生不良的社会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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