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某某诉云阳县某幼儿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裁判要旨】
判断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应结合工作岗位的性质综合认定,用人单位以单一的考核结果断定劳动者不能胜任而强制要求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并以劳动者拒绝调整工作岗位解除劳动关系系违法解除,违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支付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基本案情】
2018年4月15日,严某某开始在云阳县某幼儿园从事保育员工作,双方先后签订三次书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因工作需要,严某某要服从幼儿园的内部调整,要按照幼儿园的要求完成各项工作,达到幼儿园规定的质量标准。2022年1月15日,严某某参加某幼儿园组织的保育老师晋级考核,考核成绩为13分,幼儿园以严某某考试成绩不合格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为由给严某某调岗及降薪,因严某某不同意调岗云阳县某幼儿园提出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裁判】
对职工工作能力的评价应该是全方位、综合性的,不能仅依据考核排名情况认定其不能胜任工作。云阳县某幼儿园以严某某一次保育老师晋级考核成绩不合格认定严某某不能胜任工作给严某某调岗及降薪,其对严某某工作岗位和薪资的调整缺乏合理性,因严某某拒绝不合理的工作岗位调整,云阳县某幼儿园提出与严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该解除情形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定情形,故认定云阳县某幼儿园系违法解除与严某某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严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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