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诉刘某某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自行制定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劳动者,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可作出相应的处分。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处分应严肃、慎重,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及申辩权,用人单位依据不合法的程序作出的处分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1日,刘某某与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合同期限为2020年4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合同约定刘某某从事销售等相关工作。2020年10月16日,刘某某签订《岗位承诺书》,主要内容为如有造假行为发生,经查实确认,本人自愿接受公司制度处分(第一次记大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解除劳动合同)。刘某某知晓并学习了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该办法中规定劳动者虚报工作成绩或伪造工作记录者、滥用职权假公济私,用人单位给其记大过处分:年度内累计两次记大过,经权责主管核准者,用人单位与之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021年6月,刘某某将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成交的订单私自交其家属进行配送,损害公司的利益。2021年7月13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签发惩处公告,公司于2021年7月14日起与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经济补偿金。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只在2021年7月13日将上述惩处公告(两份惩处决定记载在一张纸上)发在刘某某所在的工作群中,且未向刘某某个人送达惩处公告。2021年7月14日,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刘某某因违反公司制度,决定从2021年7月14日起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裁判】
用人单位依据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处分应严肃、慎重,对职工的违纪或违章的事实要进行确认,作出的处分决定要事实清楚,依据明确,并加盖用人单位印章,及时送达被处分职工,保障其知情权和申诉权。刘某某存在将应由经销商进行配送的订单交由他人配送,损害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利益的行为。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未将每次记大过处分决定及时向劳动者公布和送达,而是将前后两次处罚决定在最后一次处罚决定作出时对外宣布和向劳动者送达,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申辩权,视为只对刘某某进行一次记大过处分,其未达到《员工奖惩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累计两次记大过处分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故法院认定重庆某食品有限公司以刘某某违反公司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王某诉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
【裁判要旨】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既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也是为了保障企业合法有序地经营,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王某与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王某从事收银员工作,劳动合同中约定:王某有下列情形之一,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按相关规定通知王某,同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5)工作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甲方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元以上。盗窃、侵占、故意破坏他人财物人民币500元以上;收受商业贿赂,侵占、挪用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1000元以上。2021年2月13日至16日,王某未将收银款按照收银员管理制度的规定按期上交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账户。2月17日,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员工开除通知书。2月18日,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云阳县公安局报警,经派出所民警协调,王某于当日将收银款36 644.2元交给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月19日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向王某送达员工开除通知书。
【法院裁判】
王某私自截留收银款的行为严重违背职业道德,严重违反被告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云阳县某科技有限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对王某主张的经济补偿金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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