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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关系管理:试用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亦需支付二倍工资

日期:2023-10-12


——张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1年4月1日入职某网络科技公司,入职时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张某入职时与公司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2021年7月上旬,公司向张某发送《转正通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日期从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2年1月12日,张某与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张某要求公司支付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公司认为,试用期期间不应计入二倍工资支付期间的范围。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提供的《转账通知》,张某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等,均能证明双方在2021年4月1日起就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亦在用工之日的范围内,故判决公司应支付张某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18,300元。
三、法官有话说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都是在试用期届满后,才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是这样做有很大的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可见,试用期亦属于用工的期间,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故试用期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然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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