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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工关系管理:实际施工人的雇员不受发包方全面管理 不能成立劳动关系

日期:2023-10-11


——冯某与某企业发展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13日,某企业发展公司与某防水工程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某企业发展公司将某土建设施日常检修(腈纶部)工程的劳务作业部分发包给某防水工程公司,由某防水工程公司安排人员完成作业。2019年2月,冯某经何某介绍,到该工程工地干活。冯某每天工作前往本区沪杭公路某号报到,接受安全培训。沪杭公路某号是某防水工程公司经营地址。冯某的工资由姚某发放,姚某系某防水工程公司员工。冯某的项目出入证抬头显示工作单位为某企业发展公司,冯某平时工作着有该公司字样的工服。冯某据此认为其与某企业发展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由何某介绍入职,而其入职时与其洽谈报酬的姚某从未向其介绍是为某企业发展公司工作,故可以认定双方并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其次,冯某每月工资由姚某发放,而姚某系某防水公司人员,并非某企业发展公司的员工。从冯某工作地点来看,其每次均前往某防水公司经营地址报到。再次,冯某主张其工服、工作证、体检、培训等信息均显示其为某企业发展公司员工,但是,该公司作为劳务发包方,对劳务分包的工作人员有权进行一定程度的约束和监管,以保证工程安全的开展,比如统一着装、进行安全培训和体检,该类行为不应视为对冯某进行了全面的管理。最终,人民法院确认冯某与某企业发展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三、法官有话说

承包人承接项目后,往往会转包给其他公司。在劳务分包的情况下,工人的劳动关系的认定,还是要着重考量工人与哪一方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从属关系,从劳动报酬的领取,劳动关系建立的合意等方面综合考量劳动关系的归属问题。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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