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程某于2020年5月25日经老乡介绍进入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的某项目做泥工,约定提供劳动期限到2020年6月底该工程结束之时,工资按日结算。同年6月3日凌晨,程某上班途中骑电动车摔跤导致受伤并住院治疗,于同月18日出院,之后再未上班。同年7月1日,该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程某工资2175元。程某要求确认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3日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认为,其由于原来的泥工辞职,因此于2020年5月至6月期间临时雇佣程某,程某仅提供了数天的劳动,程某根据任务需要才进行工作,按出工天数结算报酬,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建筑工程公司对程某进行了入职培训及安全教育,为其办理了出入证,程某在工作中从事该公司安排的工作,接受该公司的管理和监督,且双方之间约定了程某提供劳动至工程结束,可见双方之间已经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符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关系特征,故认定双方2020年5月25日至2020年6月3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法官有话说
“临时工”与“正式工”身份不是区分劳动关系与其他法律关系的标准,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此,用人单位如在临时岗位用工,如果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其与员工之间亦形成劳动关系,但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可以有所区别。
来源:上海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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