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李某系李云某之子。李云某于2020年1月上班时间被发现昏迷在单位附近的私家车内,后报120送诊,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于2020年12月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李云某单位出具调查材料,证实李云某当日系在工作期间未经请假,因私离岗驾车外出。人社局经调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李某不服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二、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据此,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关键是,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本案中,依据在案证据,李云某工作期间未经请假私自外出,其外出的原因亦与本职工作无关,因此,李云某在突发疾病死亡时不是在工作时间且脱离了工作岗位,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法院对李某提出的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请求予以驳回。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视同工伤属于工伤认定的例外情况,已经体现了对劳动者利益的最大保护,但此种例外情况不能突破与工作的关联性。本案中,李云某突发急病时间虽在工作期间,但其未经请假私自外出,且外出的原因与本职工作无关,其发病地点亦不在工作岗位,因此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引申来讲,此种标准同样适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情形,如私自外出且与工作无关而发生意外伤害,亦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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