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手册
为进一步指导服务胶东经济圈企业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助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城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手册,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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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可点击阅读)
一、劳动关系建立篇
(一)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
(二)企业与招用的退养人员等的法律关系
(三)企业与招用的退休人员的法律关系
(四)企业与招用的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确认情形
(六)分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七)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二、劳动合同管理篇
(一)劳动合同订立
(二)试用期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工作时间制度篇
(一)标准工时制
(二)特殊工时制
(三)加班加点规定
四、休息休假制度篇
(一)休息日
(二)法定休假日
(三)婚丧假
(四)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哺乳假
(五)老人护理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病假
(八)其他假期
五、工资福利制度篇
(一)工资构成
(二)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资如何支付
(四)工资支付形式
(五)企业未依法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六)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工资支付
(七)防暑降温费
六、劳务派遣制度篇
(一)用工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
七、劳动规章制度篇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四)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常见问题
(六)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后果
八、集体合同制度篇
(一)提出要约
(二)产生代表
(三)集体协商
(四)讨论通过
(五)报送审查
(六)公示
九、新就业形态用工篇
(一)劳动用工
(二)劳动报酬
(三)休息休假
(四)集体协商
十、劳动争议处理篇
(一)劳动争议范围
(二)劳动争议处理途径
(三)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
(五)劳动争议基层调解
(六)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七)常见问题
八、集体合同制度篇
集体合同是企业与本单位职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职业培训、保险福利等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也可就集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专项书面协议。企业积极实施集体合同制度,对构建本单位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提出要约
1.协商主体
(1)企业集体合同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方与用人单位订立;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行业性集体协商,由行业工会与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作为协商主体;未组建行业工会的,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的工会代行行业工会的职能,与企业代表组织进行协商。
(3)区域性集体协商,由区域工会与区域内企业代表组织或区域内经济主管部门作为协商主体。
2.提出要约
企业与职工一方均可以提出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提交书面协商要约书,提出集体协商的时间、地点、内容及需要对方提供的资料等。
3.要约答复
一方提出签订集体合同要求的,另一方不得拒绝。双方应当在十五日内就签订集体合同的有关事项进行协商。
(二)产生代表
1.协商代表
(1)企业方协商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指定。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工会提名,经超过半数的职工代表同意后产生。
(2)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内企业代表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工会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未组建行业工会的,职工方协商代表由行业所在区域工会选派。
(3)区域性集体协商,企业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内企业代表组织或经济主管部门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职工方的协商代表由区域工会组织选派并经公示后产生。
(4)协商双方代表人数应当对等,各方为三至十名,并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双方协商代表不得兼任,专职或者兼职工会工作人员不得担任用人单位的协商代表。
2.首席代表
(1)企业方首席代表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书面委托本单位其他负责人担任。职工方首席代表可以由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以在协商代表中产生。
(2)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企业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业代表组织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职工方首席代表一般由行业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未组建行业工会的,首席代表可由行业所在区域相应一级的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3)区域性集体协商,企业方首席代表一般由企业代表组织或经济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也可由企业方代表民主推选产生。职工方首席代表一般由区域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3.聘请代表
企业方与职工方均可以聘请本单位以外的有关专业人员作为本方协商代表参加协商,但所聘人数不得超过本方协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4.培训代表
工会有责任提高职工方协商代表的能力和水平,应及时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协商方法、策略、技巧等培训,告知本次协商主题、重点及相关信息,做好协商代表职责分工。
(三)集体协商
1.征求意见
职工方可通过召开工会小组会、有关人员座谈会等形式,广泛了解不同职务、岗位、工种职工在劳动报酬等方面的意愿和要求,认真梳理并进行汇总分析,提炼出职工关注的焦点问题,作为协商的主要内容和议题。
2.准备资料
开展协商前工会要认真收集与协商内容有关的内部资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主要经济效益指标(销售收入、利润、税金、劳动生产率等)计划和历年完成情况、人工成本、上年度工资总额和人均收入水平等;外部资料包括:地方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标准、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人力资源市场供求状况、人工成本水平、同行业或具有可比性企业的工资水平等信息资料。
3.确定重点
根据征求意见情况确定集体协商具体内容和标准。
4.协商会议
协商会议由双方首席代表轮流主持。提出协商议题的一方应当就议题的具体内容及解决方案作出说明。集体协商会议内容应当如实记录,记录人员由双方协商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担任。协商会议记录由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
5.协商中止
协商未形成一致意见或者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的,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中止协商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讨论通过
1.起草合同
集体协商形成一致意见后,协商双方应当及时协商研究起草集体合同草案。集体合同草案应当载明协商的内容,以及用人单位名称、地址和双方协商代表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况。
2.草案预审
规模以上企业、行业(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原则上应提交上一级工会进行预审指导。对协商程序不规范、合同条款不具体的集体合同草案,上级工会要提出具体修改或指导意见,并及时反馈给送审企业,送审企业应重新协商。
3.会议审议
经双方协商的集体合同草案(规模以上企业及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草案需经预审指导合格),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确认并公示后,应当提交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企业方和职工方首席协商代表当场在审议通过的集体合同文本上签字。
(五)报送审查
1.审查权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集体合同备案审查工作。
2.报送时间
集体合同订立后,企业方应当在双方首席协商代表签字或盖章起7日内,将集体合同文本及报审所需相关资料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3.审查材料
报送企业集体合同审查,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集体合同文本;
(2)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大会决议;
(3)企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审查备案表。
备案行业性或区域性集体合同的,企业方代表还需提交企业对集体合同的签字确认书以及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决议。
4.审查内容
(1)资格审查。主要审查企业法人资格、工会社团资格、职工协商代表资格是否合法。
(2)程序审查。主要审查签订集体合同是否经过集体协商、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等程序。
(3)内容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条款是否公平合法。
5.审查时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后当日办结,制作《集体合同审查意见书》,并送达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六)公示
集体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双方应当向本方全体成员公布集体合同文本。
常见问题:
1.双方协商主体不合法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选的代表与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协商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导致所签集体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
2.合同到期没有及时续签或重新协商
集体合同期限一般为一至三年,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即行终止。如果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增长、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等是通过集体合同约定的,那么集体合同到期前,企业就应充分做好续签或者重新协商的准备,避免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出现脱节,产生劳动争议。
3.劳动合同标准低于集体合同
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因此,在订立集体合同时应当充分考虑本单位劳动合同的内容和标准,防止出现抵触条款。
4.职代会代表人数不符合规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人数应当20人以上。未满100人的企业不符合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的人数要求,应当召开全体职工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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