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手册
为进一步指导服务胶东经济圈企业正确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劳动用工行为,助力企业持续稳健发展,维护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优化城市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导手册,供企业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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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可点击阅读)
一、劳动关系建立篇
(一)劳动者的法定劳动年龄
(二)企业与招用的退养人员等的法律关系
(三)企业与招用的退休人员的法律关系
(四)企业与招用的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
(五)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确认情形
(六)分公司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七)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建立时间
二、劳动合同管理篇
(一)劳动合同订立
(二)试用期
(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三、工作时间制度篇
(一)标准工时制
(二)特殊工时制
(三)加班加点规定
四、休息休假制度篇
(一)休息日
(二)法定休假日
(三)婚丧假
(四)产假、陪产假、育儿假、哺乳假
(五)老人护理假
(六)带薪年休假
(七)病假
(八)其他假期
五、工资福利制度篇
(一)工资构成
(二)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资如何支付
(四)工资支付形式
(五)企业未依法支付工资的法律责任
(六)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歇业期间工资支付
(七)防暑降温费
六、劳务派遣制度篇
(一)用工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
七、劳动规章制度篇
(一)劳动规章制度的性质和作用
(二)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劳动规章制度的内容
(四)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五)劳动规章制度内容常见问题
(六)劳动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后果
八、集体合同制度篇
(一)提出要约
(二)产生代表
(三)集体协商
(四)讨论通过
(五)报送审查
(六)公示
九、新就业形态用工篇
(一)劳动用工
(二)劳动报酬
(三)休息休假
(四)集体协商
十、劳动争议处理篇
(一)劳动争议范围
(二)劳动争议处理途径
(三)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四)劳动争议协商和解
(五)劳动争议基层调解
(六)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
(七)常见问题
三、工作时间制度篇
目前,我国的工时制度主要有两大类,标准工时制与特殊工时制。
(一)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用工形式。
1.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双休日)-11天(法定休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2.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休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特殊工时制
特殊工时制分为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和不定时工作制度两种。
1.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3)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2.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在下列职工中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
(2)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
(3)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 经行政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三)加班加点规定
加班加点,即延长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超出法定标准工作时间或用人单位规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加班是指根据用人单位要求,在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进行工作,一般以天数作为计算单位。加点则是指在法定的日标准工作时间以外进行工作,以小时为计算单位。
1.标准工时制下的加班加点
(1)加点,即延长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可以安排劳动者延时加班,但不能随意延长。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延长不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每日不超过3小时,但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延时加班,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者小时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下的加班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的是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在某一日、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小时、40小时,但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超出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劳动者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而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在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如果在计算周期内职工的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则超过部分应视为延时加班,按照不低于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按照不低于日或者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不适用加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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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手册(2023版)第一篇:劳动关系建立篇
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手册(2023版)第二篇:劳动合同管理篇
企业劳动用工指导手册(2023版)第四篇:休息休假制度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