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为员工办理缴纳社保手续、入离职手续都是HR部门的日常事务,许多公司针对员工入离职阶段是否缴纳当月社保,会有自己的内部规定。
以上海为例,大部分企业会采取以每月15日为节点:
1、当月15日前入职员工,企业为其缴纳社保,15日后入职,企业于次月为其缴纳社保;
2、当月15日前离职员工,企业不为其缴纳社保,15日后离职,企业为其缴纳当月社保。
因此,许多企业在员工月初或月末离职时,不再为他们缴纳当月的社保费用。
但是这样的做法是合法的吗?一起来看看~
一、员工月初离职,当月社保还要交吗?人社局最新回复
日前,佛山人社局发布文章,文中明确:
1、存在劳动关系的当月,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参加社保。
2、即使员工于当月5号离职,也需要为员工缴纳当月社保费用。
文章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iR-4GXEEtWnGfjFTL-WdGA
成都人社局也针对“用人单位可以不给月初辞职的员工缴纳当月社保吗?”问题作出回应:
员工离职的当月,员工与用人单位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用人单位应该为员工缴纳在职当月社保。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按时缴纳社保,可能会面临补缴风险及滞纳金风险。
文章链接:
https://mp.weixin.qq.com/s/eOw3ntASeYgy-JVE6KVd7Q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58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因此,国家法律规定,只要员工在职1天,企业都应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并为职工缴纳社保,而且不能出现个人承担企业缴纳费用的情况。
善世提醒:
如果企业不为离职员工缴纳当月社保,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职工离职后申请仲裁,企业面临补缴风险;
2、离职日期未到,在交接过程中发生工伤,企业由于当月未缴社保将会承担高额的赔偿费用。
二、员工离职,HR忘记减员,多交了社保费怎么办?
有两种情况:
1、如果当地政策允许单位申请社保退费,那么HR可以带着《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用人单位与员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备案表》到税务机关柜台办理。
2、如果当地政策不允许,比如苏州市《关于做好用工登记备案与职工社会保险申报业务统一经办联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
苏州市市区(市本级、姑苏区、吴中区、相城区、新区)用人单位滞后办理退工停保手续导致多缴社保费用的,社保经办机构不退费。
在这种情况下,多缴纳的社保费用大概率是要公司承担了。
可能有些HR会产生疑惑,就算承担社保费用中的公司缴纳部分,但这里面还包括了离职员工个人部分,是不是可以要求离职员工返还呢?
来看下面这则案例:
王某于2012年9月离职,但是公司忘记办理社保停缴,一直支付王某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社保费共计42000余元。
随后,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王某返还其离职后公司所为其缴纳的社保费42000余元。
二审判决认为“该利益虽为员工所得,但其受益是有条件的,条件未成就时,员工客观上未受益,用人单位可等条件成就时再主张返还”为由,判决王某无需返还该笔保险费。
最后这家公司只能默默承担下这笔“冤枉账”。
——本案例源于合肥中院(2018)皖01民终5870号
三、员工离职,工资必须当天结清吗?
先看一下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离职当天,以货币形式,一次性付清其工资。
善世提醒:
有些公司除了拖延支付,甚至还会有以公司产品抵消工资的情况,这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离职单位所在地,没有具体的关于工资支付的办法,则按照上述法律法规执行;但是如果各省市有具体的自己的规定的话,则依照当地规定执行。
善世整理了20个省市的规定一览表(点击可查看大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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