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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分析

日期:2023-08-28


南京市人社局公布2023年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第一批)


为加大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引导用人单位自觉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按照“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要求,现公布2023年第一批劳动保障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劳务分包单位应当建立并依法保存用工管理台账
【基本案情】2023年1月19日,南京市江北新区综合行政执法总队接举报,反映六安市某建筑劳务公司在江北新区某项目存在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的违法行为,新区总队立案并依法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六安市某建筑劳务公司是江北新区某项目的土建劳务分包单位,该公司的2022年度工资支付台账编制得不清楚、不完整,存在部分月份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编制的工资支付台账存在数量不足、人员遗漏等情况。
【处理情况】2023年2月9日,新区总队依法向该公司送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该公司于2月14日前提供工资支付台账,该公司逾期未整改。3月10日,新区总队向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3月22日,新区总队向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主要负责人金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的劳动用工材料和工资支付台账是处理欠薪问题的重要证据材料。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农民工签字等内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案例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基本案情】2023年3月8日,南京市经开区人社局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发现芜湖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涉嫌存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日经开区人社局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向南京某公司提供职业中介业务,在此期间未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处理情况】经开区人社局对芜湖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3月20日期间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0256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典型意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人力资源市场的最重要参与主体。依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相关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职业中介活动。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还将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案例三: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本案情】2023年3月6日,南京市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在调查南京某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拖欠工资一案中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未按规定为袁某某等4名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同时未建立并保存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
【处理情况】2023年3月28日,南京市人社局向该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该公司于3月31日之前为袁某某等4名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提供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的服务台账资料,该公司逾期未整改。4月12日,南京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告知书》。4月19日,南京市人社局向该公司和主要负责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公司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处以罚款5746元;未建立并保存服务台账处以罚款10000元,合并处罚15746元;对直接负责人张某某处以罚款3000元。
【典型意义】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尽的义务。依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将面临行政处罚。
同时,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案例四: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基本案情】2023年3月6日,栖霞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在处理市民胡某的12345工单中,发现南京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栖霞区人社局依法受理并立案开展调查。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实行的是标准工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超时加班违法行为,根据2022年10月考勤表显示,该公司有36名员工的当月加班时长超过法律规定的36小时。
【处理情况】对于该公司存在的超时加班违法行为,栖霞区人社局依法送达《限期整改指令书》,该公司积极配合整改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鉴于上述情形,栖霞区人社局按照100元/人的标准,对该公司超时加班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并处罚款3600元。
【典型意义】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工作时间规定,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且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严重的将被列入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案例五:拖欠农民工工资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基本案情】2023年2月初以来,南京市高淳区清欠办、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连续接到多名民工投诉,反映在高淳某工地项目中,木工班组承包人孙某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本人无法联系。高淳区人社局于2月8日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孙某某与南京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承包管理协议》,由孙某某承包该公司在高淳某工地项目中的木工业务,该公司已支付给孙某某及其班组大部分工资及承包款,但孙某某收到相关款项后未发放班组102名农民工合计116.8934万元工资,且其本人手机关机始终无法联系,不知去向。
【处理情况】2023年2月23日,高淳区人社局通过留置送达、邮寄送达以及短信方式向孙某某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孙某某逾期未支付。3月6日,高淳区人社局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高淳区公安分局于3月15日立案侦查。4月4日,高淳区人社局将孙某某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并将该案作为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典型意义】用人主体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用人主体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被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交通出行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将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2023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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