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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员工辞职赔偿违约金事后找公司索赔?法院:不支持!

日期:2023-07-28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具有法律效力

——徐某与某人民医院人事争议案

[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鲁07民终8943号民事判决书]

【基本案情】

徐某(乙方)与某人民医院(甲方)在2019年签订聘用合同书,约定:甲方聘用乙方从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专业技术工作,合同期限为5年,合同期未满离院乙方需向甲方交纳违约金,其数额不少于半年工资总额……。2021年1月29日,徐某向某人民医院提出辞职申请,辞职原因为个人原因。2021年2月18日,徐某、某人民医院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一、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申请,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甲方中断履行合同,乙方自愿向甲方交纳违约金10144元,在本协议签订之后5日内,乙方将违约金交给甲方;二、乙方将违约金交给甲方后,双方关于劳动关系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终结,今后不存在任何纠纷。同日,徐某向某人民医院支付了违约金10144元。后双方因违约金问题产生争议,徐某诉请某人民医院返还其离职时交纳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山东省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在聘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违反聘用合同应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徐某在聘用合同未到期、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下,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根据聘用合同书约定,徐某应向某人民医院支付违约金。基于此,人民法院对于徐某请求某人民医院返还违约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典型意义】

聘用合同是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按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政策,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履行有关工作职责的权利义务所签订的协议。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订立聘用合同时,可以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约定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及违约金。在聘用合同未到期、不符合解除合同的条件下,受聘人员因个人原因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应依据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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