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人口老龄化趋势的不断加剧,返聘退休人员在企业用工中也越来越常见。近年来,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与单位之间的争议也不断涌现,企业规范对退休返聘人员的用工成为一个急需重视问题,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梳理,帮助企业厘清与退休返聘人员的关系,从而进一步明确企业的责任承担及风险应对。
1、什么是退休返聘?
退休返聘是指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又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的用工模式。
包括:受雇佣者到达法定离退休年龄,在原工作岗位延长一定的工作时间;受雇者离退休后被原用人单位应聘回原单位从事同种或不同种工作;受雇者离退休后在劳务市场重新进行择业,到原用人单位之外的单位工作的情况。
2、退休返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1)如果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又与企业建立用工关系的,则双方属于劳务关系,不再是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2)如果退休返聘人员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未对这种情形的用工性质做出明确规定,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就广东省而言,参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以及结合实践中多数案例观点,一般认为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成立劳动关系,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法〔2012〕284号)节选
3、退休返聘员工发生事故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一般而言,针对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养老保险金的退休返聘人员,在认定其与用人单位不成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退休返聘人员因工受伤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进行工伤途径救济,而应当适用《民法典》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进行过错归责。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然而,随着“十四五”规划的不断推进,为了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同时有效保障退休人员的工伤权益,广东省率先出台了《关于单位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从业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未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进行了规定,企业单位可按“自愿参保”原则选择为未建立劳动关系的上述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业人员单项参加工伤保险后,与劳动关系人员一样享有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权利。对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费用,不能直接认定由用人单位承担,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的,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劳动者需要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途径主张,该《办法》2021年4月1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依据这一《办法》精神,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死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等的内容,广东省司法实践中存在一种做法是:对2021年4月1日以后,除年龄要件外其他条件符合劳动关系构成要件的人员受到因工伤害的,可予以认定或视同工伤处理,即将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所受到的伤害或患职业病纳入工伤保障范围。
相关链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相关链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死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
相关链接:《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019修正)》
参考案例:(2020)粤行申14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