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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实习” 算不算建立劳动关系?人社部最新解答!

日期:2023-07-18

一、案情简介
2016年5月13日,某高校大四学生寻某通过校园招聘进入某公司,与公司签订实习协议,约定实习期1个月,从 2016年5月13日起至6月14日,并明确实习期不得超过寻某取得毕业证的时间;实习期月工资为3000元,转正之后月工资为3500元。当年6月15日,寻某取得高校颁发的毕业证。实习期满,公司继续用工,但未与寻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也未依法为寻某办理社会保险。2016年6月28日,寻某因工外出时受伤,需住院40天,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八级伤残。2016年8月,在寻某住院休养期间,该公司单方通知终止与寻某的实习协议。
寻某认为公司的做法不合理,于2016年12月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由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二、争议焦点
双方是否建立了劳动关系?
三、裁决结果
仲裁委裁决公司与寻某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四、案件评析
本案中,该公司辩称,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寻某是在学校接受教育期间因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才进入公司实习的,是一种教学实习。6月15日寻某实习期满,应该离开公司,或者向公司递交入职申请,通过公司考核成为正式员工。而寻某并未递交入职申请,因此后续用工只能视为实习期的延续,寻某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仲裁委认为,寻某是通过用人单位的校园招聘入职的。当年5月13日至6月14日期间因为寻某尚未毕业,寻某到公司实习的行为仍属于在校生社会实践的内容,双方之间未建立劳动关系。6月15日寻某取得毕业证后,具备了作为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并为该公司工作,双方形成了劳动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劳动关系的构成看,寻某取得毕业证后,其提供公司业务组成部分的工作,遵循公司在规章制度下的管理,从事有报酬的劳动,符合劳动关系的构成特征。
因此,寻某拿到毕业证后,公司继续用工,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在寻某工伤休养期间,公司单方通知终止与寻某的实习协议,实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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