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务案例上,碰到很多离职案件,有主动离职,也有被动离职。
主动离职往往相对简单,毕竟有劳动者主动离开的意愿在,不会有特别的冲突。
而被动离职往往会有激烈的对抗,严重的可能会有刑事案件,不严重的可能会给劳动者带来比较大的伤害,也可能给公司带来一些影响。
比如公司发生人事更迭,一代新人赶旧人,新朝不好用旧臣,此时往往就会发生冲突。
比如公司会觉得某些劳动者是“刺头”,不服管理,也希望这类员工赶紧离开,此时公司往往会采取一些措施,让目标人群离开。
比如还有一些员工处在关键岗位,薪水较高,公司也可能控制成本,要求相关人员离开。上述原因,不一而足,总之都是员工离职。
本期就探讨员工离职的相关问题,公司如何解除劳动关系才能符合法律程序?
公司究竟如何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
一、【公司规章制度准备】
用人单位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以该规章制度有效为前提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充分听取员工的意见或建议,履行民主程序;规章制度制定完成后实施前,应就规章制度的内容通过一定的方式告知员工,履行公示程序。
规章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且依法经过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的,其效力可以被法律认可。
1、岗位任职条件
公司要有相应的劳动规章制度,来作为解除与员工劳动合同的依据。
相关的规章制度要落实到岗位,也就是岗位的任职条件、对员工的能力要求等等,无论是以试用期期间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还是员工录用以后不能胜任工作等层面,都需要有岗位任职条件作为支撑。
案 号:(2012)沪一中民三(民)终字第 754号
法院认为:对用人单位而言,其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的需要设定录用条件,并据此对劳动者在试用期内的工作态度、工作表现进行考察,以最终确定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如果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则用人单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用人单位需证明其已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且存在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客观事实。
2、岗位薪酬制度
员工在不同岗位上的薪酬需要有严格的制度,不能过于随意给员工设定薪酬。或者在调岗调薪过程中,太过于随意可能会带来相应的法律风险。
3、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公司规章制度制定要经过民主程序(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员工的意见或建议),规章制度要通知到相关员工,相关员工的签字(邮件)等接收信息,以示通知送达到相关员工。
(如果员工对相关制度不知晓,公司在依据相关规章制度处罚员工时,就存在瑕疵)
员工遵守规章制度的前提是,员工对规章制度明知。如果员工不知道用人单位存在某规章制度,则用人单位以员工违反该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不能获得法律支持。
二、【通知公司工会】
员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提前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的意见。
一般来说,解除员工劳动合同会征求工会意见,根据工会意见来解除员工劳动关系。如果没有通知工会,往往也会认为存在程序上的瑕疵,公司属于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43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七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12条 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三、【通知劳动者本人】
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解除通知须送达到劳动者本人,劳动者实际接收,方为有效送达。
来源: 三个臭皮匠HR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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