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有充分证据证明应当享受纯母乳喂养产假的,用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为其提供生育保障
——成都某公司诉罗某纯母乳喂养产假工资报酬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罗某系某公司员工,2021年10月至2022年3月期间请休产假。2022年1月,罗某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向公司申请2022年3月至4月期间的纯母乳喂养产假。公司认为罗某在社交平台上发布了“小孩母乳过敏”的内容,不具备请休纯母乳喂养产假的条件。公司因此提起仲裁,要求罗某返还休纯母乳喂养产假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仲裁裁决不予支持。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关于确保实行纯母乳喂养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川卫妇发〔1997〕第004号)、《关于认真落实纯母乳喂养婴儿的女职工增加一个月产假的通知》(成卫字(1998)第37号)等地方性规定确定了女职工享受纯母乳喂养产假的条件为:各单位必须凭爱婴医院出具的盖有“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的证明,安排女职工一个月纯母乳喂养产假,享受出勤待遇。本案中,罗某虽于2021年11月在社交平台发布信息称小孩存在母乳过敏的情形,但病历资料显示,发现该过敏情况后小孩一直在接受脱敏治疗。此后,医院才结合治疗情况出具病情证明书并加盖了“爱婴医院纯母乳喂养产假专用章”,表明医疗机构已确认罗某的小孩经治疗后符合纯母乳喂养条件。公司仅凭社交平台信息不足以推翻爱婴医院的诊断,罗某凭案涉纯母乳喂养产假证明可以享受纯母乳喂养产假,遂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贯彻女职工特殊保护的劳动法立法宗旨、体现司法维护女职工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纯母乳喂养产假系四川省的特有地方性政策,此政策的落地实施对改善女性就业环境、应对当前低生育率状况具有积极意义。女职工符合请休纯母乳喂养产假条件的,用人单位就应按原待遇支付纯母乳喂养产假期间的劳动报酬。本案裁判不仅明确执行了四川特有地方性政策,坚持对生育权益特别是女职工生育权益予以特殊保护,也为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发展战略、提升生育意愿、优化人口结构贡献了司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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