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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员工离职还要倒给公司44410元?

日期:2023-07-05

用人单位与员工进行离职结算时利用优势地位签订显失公平《薪酬结算单》的,应予撤销

——陈某与某水电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陈某是某水电公司员工,2018年双方签订《住房补贴协议书》,约定:陈某享受水电公司发放的住房补贴,但陈某如在公司连续工作未满五年的,退还全部住房补贴金额。协议签订后,水电公司按月向陈某发放了住房补贴。2020年2月,水电公司通知陈某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同年9月,当新用人单位到某水电公司对陈某作背景调查时,水电公司要求与陈某签订《薪酬结算单》,确认陈某返还已发的住房补贴、并与应支付陈某的经济补偿相互品迭后作出结算。根据该《薪酬结算单》,陈某还需向水电公司退还44410元。后陈某申请仲裁,要求水电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裁决予以支持。水电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双方签订《住房补贴协议书》,约定劳动者“在本公司连续任职未满五年的,应当返还住房补贴”,其真实意思系对于因劳动者原因离职所致劳动者连续任职未达到五年以上服务期的,需返还住房补贴。通过上述措施,确保员工服务企业的稳定性。本案中,陈某服务期未满五年系水电公司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愿与陈某续签劳动合同,此种情形下劳动者并不负有返还住房补贴款的义务。其次,陈某与水电公司结算确认陈某应返还公司支付44410元的当天,恰是新用人单位对陈某在水电公司进行背景调查之时。水电公司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及陈某迫切需要公司配合进行任职背景调查等因素,将已向陈某发放的住房补贴与应支付陈某的经济补偿相互品迭后,陈某还需向水电公司退还44410元。从《薪酬结算单》签订的过程和内容看,是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违背劳动者真实意思表示而签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支付经济补偿等达成协议存在显失公平的规定情形,应予撤销,故判决水电公司支付陈某经济补偿。

三、典型意义
本案运用复合型法律思维,深入剖析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额外薪酬目的是鼓励劳动者长期为用人单位服务。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未达到服务期年限的,劳动者不负有返还义务。本案中当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考察时,原用人单位利用己方优势地位及劳动者的危困状态与劳动者签订了显失公平的《薪酬结算书》,严重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该协议依法应予撤销。该案的处理结果避免了用人单位以“平等”之名行“不平等”之实,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增强了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也为用人单位滥用权利的行为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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