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服务从业人员虽与门店签订用工合同且实际工作地点在门店,但门店及其工作人员实际受第三方公司管理和控制,应认定从业人员与第三方公司存在人格和经济上的从属关系,从而成立劳动关系
——徐某诉某健康管理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某健康管理公司成立于2007年5月21日,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美容服务、浴足保健。某美容店于2012年11月2日成立,其与健康管理公司有紧密的合作关系,两主体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者住址一致,双方共用一套办公系统,办公系统组织架构中健康管理公司管理人员为美容店的上级。徐某入职后实际工作地点在美容店,并担任该店店长。工作期间,徐某与美容店签订了截止到2021年12月1日的劳务合同,美容店在2010年11月至2020年5月为徐某购买了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徐某的工资由某健康管理公司的关联公司实际发放,徐某在工作过程中对外发送的短信均以健康管理公司的名义发送,消费者支付账单的收款人户名亦为健康管理公司。2020年5月,徐某提出离职,健康管理公司的人力总监在OA办公系统上处理了徐某的离职申请。
2020年9月,徐某提起仲裁,要求确认其与健康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裁决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了徐某的所有仲裁请求。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然美容店与徐某签订了劳务合同,为徐某购买了社保,徐某的实际工作地点也在美容店,但健康管理公司与该美容店有紧密的关联关系,徐某的工资由健康管理公司的关联公司发放,其在工作过程中对外发送的短信以健康管理公司的名义,消费者支付账单的收款人户名亦为健康管理公司,且徐某离职最终由健康管理公司主管人员审批,说明徐某实际接受健康管理公司的管理和控制,并由该公司支付劳动报酬,其与健康管理公司之间的用工模式符合劳动关系中强人格从属性和经济从属性的实质特征,故应认定双方成立劳动关系。
三、典型意义
伴随着人们对美好生活的需求不断增加,美容服务产业也呈迅速发展的趋势。与此同时,美容服务从业人员与企业、门店间的用工关系也日趋复杂。本案中,健康管理公司和美容店表面上看似不同主体,实则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存在交叉和混同。本案裁判破除了这种混同导致的用人单位识别困难的“迷雾”,最终判决确认徐某与健康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劳动权益,防止企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和特殊经营方式规避作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促进了美容服务行业的良序善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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