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世集团发现,有些企业为了节省人力成本,选择不缴纳社保或与员工约定以社保补贴协议代替缴纳社保,这样的行为能否免除企业的法定缴费义务呢?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一篇典型案例,一起来解读一下吧~
一、案情简介
2017年1月,王某入职到某物业公司,担任保安,月基本工资为3000元,双方约定,公司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每月以现金方式随工资发放300元,作为社保补贴。2017年10月,王某辞职,要求公司补缴1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费。公司以已在王某月薪中发放了社保补贴为由拒绝。双方协商无果,王某遂向合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为其补缴2017年1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经过审理,仲裁委裁决物业公司为王某补缴2017年1月至10月的社会保险,王某向物业公司退还此期间发放的社保补贴。
二、案件解析
本案中,虽然双方当事人约定了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代替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但这一行为却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对劳动关系双方的缴费义务有明确的规定,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与职工共同承担,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缴费义务由用人单位承担。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上述有关法律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具有强制性,不能通过约定或者其他方式自行变更。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无效。”
因此,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社保补贴的约定或者劳动者书面承诺放弃参加社会保险。由于与法律相抵触,属于无效约定,用人单位仍需为劳动者补缴有关社会保险费,但之前已经支付给劳动者的社保补贴,劳动者应当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不能以发放社保补贴的形式代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
三、要点注意
依法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义务,不能通过社保补贴协议或口头约定来免除双方的法定缴费义务哦。即使员工承诺自愿放弃缴纳社保,但工作期间如果员工产生了医疗费用或发生了工伤事故,用人单位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医疗赔偿责任或工伤事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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