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会有什么踩坑操作?考考各位HR,企业让员工签订协议,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该协议是否有效呢?善世带大家来看一个具体案例:
一、案例介绍
2018年3月,王先生到某服务公司工作。他入职时,公司要求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如因公司与外部项目合同终止等不可控因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视为公司违约,此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2021年10月,公司的一个外部服务项目合同到期终止,王先生恰好从事这个项目。双方就岗位变化无法协商一致,公司决定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以劳动合同有约定为由,告诉他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王先生不服公司的决定,申请了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二、善世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款是否合法有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就能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本案中,公司外部项目合同到期后,因无业务导致双方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无法履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公司抗辩双方已在合同中约定该情况不支付,但该约定剥夺了王先生获得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因违反法律规定属无效条款,抗辩理由不能成立。仲裁最终裁决支持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
三、劳动法线下讲座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与民生和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疫情防控常态化与中国经济社会不断深化的背景下,劳动关系各方主体面临不同程度的困难,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的因素大量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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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旨在让劳动关系各方了解劳动关系处理的法律依据,缓解劳动关系矛盾,促进社会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劳动法》系列公益讲座第一期《8个案例解析中小企业常见用工法律问题》邀请律师协会劳动委张晋科律师作为讲座的讲师。活动面向中小企业,旨在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对《劳动法》的认知,解决企业常见的用工法律问题,届时,张晋科律师将以案例分析指导企业实操。
主办单位: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中国广州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琶洲核心园区
承办单位:琶洲HR联盟、律协劳专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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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座地点: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832号保利发展广场36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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