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世发现,从目前实际来看,事实劳动关系形成原因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用人单位故意不签合同;
2、用人单位由于工作疏忽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或续签合同;
3、用人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与个人进行交易的行为因为理解分歧而被确认为事实劳动关系;
4、劳动者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
在处理有关事实劳动关系的纠纷中,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是当事人双方及法官首先需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善世了解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在认定事实劳动关系时,通常都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确立的三个标准为依据,即: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同时满足以上三个要件的,一般会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
审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存在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善世建议,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入职资料。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人职登记表报名表等招聘记录。(2)员工身份资料。
员工花名册、暂住证、居住证以及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出人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考勤记录。考勤记录的形式多样,有电子考勤或考勤卡、考勤表。
(4)工作记录。
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工作指令以及劳动者在提供劳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文件等,表现为买卖合同、订单送货单电子邮件等。
(5)劳动者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约束。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管理的依据。包括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奖惩通知、奖励证书、请假条等。判断实施劳动关系的另外一个重要方面是用人单位是否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及福利待遇。
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相应地享有获取劳动报酬以及福利的权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资支付记录。工资支付记录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直接证据主要表现为银行转账支付凭据、工资条、欠条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用人单位发放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福利。包括住房、交通、伙食补贴等。
另外,可以体现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的证据也可以证明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主要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的记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记录;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团体意外保险(这种情况较多出现在建筑工程领域)。
在劳动者无法就上述方面提供初步书面证据的情况下,往往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主张无法得到审判法官的支持。
听了善世的解答,HR们都了解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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