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善世了解,2021年7月1日,修订后的2021年版《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21年版《仲裁规则》)开始正式施行。由于此次修订较2017年版的《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以下简称2017年版《仲裁规则》)修改、增加、删除条文等共90多条,为便利当事人更好地使用2021年版《仲裁规则》,本篇文章将为大家解读规则施行前后的一些重要变化。
1关于新旧规则的衔接
根据2021年版《仲裁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本会受理的案件适用本规则,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2021年7月1日之后受理的案件,原则上将适用2021年版《仲裁规则》。
2关于仲裁庭组成的变化
01仲裁庭的人数
据善世了解,2017年版《仲裁规则》规定仲裁庭人数只能是一人或者三人,2021年版《仲裁规则》第三十二条赋予了当事人约定仲裁庭由其它人数组成的权利,但当事人必须同时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具体的仲裁员,并能在仲裁程序开始后三十天内协商确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具体的仲裁员,否则视为仅约定适用三人仲裁庭。
02仲裁员的选择
据善世获悉,为了提高当事人选择仲裁员的参与度、共同约定仲裁员的成功率,2021年版《仲裁规则》将当事人对首席或者独任仲裁员选择人数上限增加至5人,并增加了关于多方当事人纠纷中仲裁庭的组成规定。根据该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方、被申请人方可以在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各自提名一至五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人选,如果双方提名的仲裁员名单中有一名仲裁员相同的,该仲裁员即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存在一名以上仲裁员相同的,由本会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一名为双方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但是需要注意,若双方未能按照上述规定共同选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则需要在当事人提名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
3关于程序适用的变化
01简易程序
根据2021年版《仲裁规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争议金额不超过300万元的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即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分界点从原来的人民币50万元提升至人民币300万元,同时,裁决作出期限从组庭后两个月变更为组庭后七十五日内。
02金融仲裁程序
为进一步提高办理金融案件的效率,根据2021年版《仲裁规则》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仅适用中国内地法律的银行借款及其担保合同争议、信用卡争议案件适用金融仲裁程序。同时,金融仲裁案件的审限由原来的仲裁庭组成后三个月缩至仲裁庭组成后六十日。
03程序重合时的处理
金融仲裁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将分别优先适用第十一章“金融仲裁特别规定”以及第十三章“国际商事仲裁特别规定”,即取消了以往该类案件优先适用“简易程序”一章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金融仲裁案件和国际商事仲裁案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将按照争议金额确定适用独任仲裁庭还是三人仲裁庭。在具有国际因素的金融争议案件中,可以视案件情况决定适用“国际商事仲裁特别规定”中有关期限的规定。
04程序转换
2017年版《仲裁规则》仅赋予当事人程序转换的权利,2021年版《仲裁规则》第九十六条增加了在本会、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决定将简易程序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4关于申请和受理的变化
01逾期提出反请求
据善世获悉,根据2021年版《仲裁规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逾期提出反请求的,由本会或者仲裁庭决定;本会或者仲裁庭不同意受理的,可以就反请求所涉事项另案提出申请。改变了2017年版《仲裁规则》以中以另案申请为原则、反请求被申请人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予以受理为例外的规定。
02逾期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反请求
根据2021年版《仲裁规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变更仲裁请求或者变更反请求的,在组庭前无须进行处理,待组庭后由仲裁庭决定是否受理,改变了2017年版《仲裁规则》关于在仲裁庭组成前由本会决定的规定。
5关于调解的变化
01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
据善世获悉,为了更好地发挥调解在争议解决方面的优势,2021年版《仲裁规则》第六十一条新增了关于“仲裁庭组成前的调解”的规定,即当事人在向本会提起仲裁申请前或在案件受理后至仲裁庭组成前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可依照相关规定向本会申请出具调解书/裁决书。需要注意的是,不论是申请仲裁之前还是在立案阶段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当事人申请由本会组成仲裁庭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仲裁庭由本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组成,并按照其认为适当的程序进行审理,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规则其他条款限制。
02案外人参加调解
据善世获悉,基于调解的灵活、自主,2021年版《仲裁规则》第六十二条允许在当事人、案外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案外人可以参加调解。对于经达成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经仲裁庭准许且当事人、案外人一致同意的,该案外人可增加作为案件的当事人,并按照按照调解协议/和解协议的内容承担民事责任或者享有相应的民事权利。
6其他一些程序性规定的变化
01委托代理人
2021年版《仲裁规则》第三十条增加了一款关于仲裁代理人身份的规定,明确能被委托为仲裁代理人的人员包括: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02邮寄送达地址
在当事人未向本会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合同也未约定送达地址的情况下,除了2017年版《仲裁规则》规定的邮寄地址外,2021年版《仲裁规则》增加了自然人的实际居住地、合法身份证明上载明的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办公地点以及外籍当事人在我国领域内合法设立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机构。
03撤回经过合议的仲裁申请
为了规制恶意撤回仲裁申请的情形,2021年版《仲裁规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提出撤回仲裁申请或者反请求时,仲裁庭认为已经进入合议阶段的,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并明确一段合理的期限以供其提出书面异议,但对方当事人缺席的除外;经审查认为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成立的,应当决定继续仲裁程序、不准许撤回。
04对虚假仲裁的规制
据善世获悉,虚假仲裁不仅对仲裁公信力危害巨大,也会严重损害案外人权益乃至社会公共利益,基于此,2021年版《仲裁规则》第八十条增设了“虚假仲裁”相关条文,改革签署保证书制度,赋予仲裁庭主动审查虚假仲裁的权力及指引仲裁庭采取必要措施,从规则入手着力防范虚假仲裁。
7关于期限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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