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的互联网大厂996员工猝死、应届生拒绝996被开等新闻,引发了网友对于工作时间相关问题的热烈讨论。
01
从“996”到“007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同时,《劳动法》还规定了,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实际上,据善世了解到,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对于标准工时下劳动者的工作时间进行了严格的限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这个各位HR一定要注意,最近有关部门经办这种事儿挺多的。)
综上而言,近年来受到广大网友关注的“996”乃至本次事件的所谓“007”从工作时间计算、加班等角度而言均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可能性。法律对工作时间加以限制的立法本意在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因为休息权与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
从短期来看,高强度的工作确实能够为企业创造较多的价值,但是从近年来频现的职工工作中猝死等新闻中可以看出
,长期过劳对于劳动者的生命健康造成了极大的威胁。
在善世看来,员工过劳情况下也很难保证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如果员工过劳导致工伤、疾病甚至死亡的,公司需要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医疗费、各项补偿金,而这些员工的丧失对于公司而言也是另外一种隐形资产流失。
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让员工的工作效率最大化才是工时管理的应有之义,而非单纯仅以工作时间长短作为衡量员工优秀与否的标准,本末倒置。
在善世看来,如果确实因工作岗位、工作性质特殊而无法按照标准工时“一刀切”地安排工作时间,企业可以申请诸如不定时工作制、综合工时制等特殊工时,以满足企业的用工需求。
02
标准工时下,能让员工工作六天?
法律明确要求的是标准工时下,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因此如因工作性质确实需要劳动者每周工作六天的,可以考虑适量减少每天工作时间至6.5小时或以下。
据善世了解,这种情况下每周即使工作六天,总工作时间也不会超过40个小时,也就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每周一日的休息时间是无法避免的。即使每天仅安排员工工作5小时,每周工作七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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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有值班制度
这种情况是否属于加班?
在善世看来,关于值班问题,司法实践当中颇有争议,确实有些地区裁判机关会认为值班不属于加班。但是也有条件限制,有如下两种情形的,一般不以加班处理:
第一种,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要,安排劳动者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值班任务的。
第二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与其本职工作有关的值班任务,但值班期间可以休息的。另外,也有地区审判机关不区分值班加班,只要员工确实出勤在岗,则统一按照加班处理。
因此,单位在计划安排员工值班时,需要了解一下当地的审判口径是否认可值班可以不做加班处理。
在此前提下则同时需要明确员工值班期间的工作任务、休息安排等事宜方可。
04
标准工时下是否
一定要安排员工休息?
据善世了解,法律并未明确要求一定要将周六、日设为休息日。企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员工在其他时间休息休假。这个也就是说,企业自己本身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周六、日为员工休息日,则变更调整属于变更劳动合同条款,须与员工协商一致签订书面变更协议方可。
注意:合同里面写的什么,就是什么,变更需要签订书面变更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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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特殊工时制度?
首先,适用特殊工时制度需要与员工达成一致;其次,需要向劳动部门就特殊工时适用事宜进行申报并须获得劳动行政部门批文方可实施。
据善世获悉,目前我国法律对于可申请特殊工时岗位有如下要求:
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
(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
(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一)地质及资源勘探开发、建筑、制盐、制糖、旅游、渔业、海运等行业中,部分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
(二)交通、铁路、邮政、电信、内河航运、航空、电力、石油、石化、金融等行业中,部分中断作业可能会影响社会公共利益的岗位;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国务院鼓励或者扶持发展的产业政策,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由于上述规定出台发布时间距今已近30年,我国社会经济已经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实践中企业需要申请特殊工时的,应当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沟通确认,以劳动行政部门的最终决定为准。
在善世看来,工时问题涉及员工和企业双方的切身利益,处理起来大意不得,简单粗暴的“一刀切”方式不仅不能解决问题,反而可能带来更多风险与纠纷。相互理解与尊重,找到工作与休息之间的平衡点,员工关系方能和谐、长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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