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掌握的5个问题
什么情况下公司需要和员工签署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签了是不是就不能解除该员工了?是不是企业要养一辈子?
我们来梳理一下: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什么时候会出现呢?
1,协商订立
据善世获悉,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依法订立
据善世获悉,“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3,视为订立
据善世获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符合上述2的法定条件时,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句话怎么理解?
答:当上述2中的条件(一)至(三)的任意一项出现时,员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或企业提出续订劳动合同的,公司都必须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非员工明确要求签署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只要任意一方提出续约,那么是否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选择权就给到了员工。
三、如果员工签署了固定期限合同,是否意味着员工已经做出了选择,且选择的是固定期限,而不是无固定期限?
在善世看来,对于这个问题,各地司法实践不尽相同。例如上海地区对用人单位的举证要求相对宽松。
四、与两家关联公司分别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签署吗?
分别与两家关联公司签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实属于以合法形式掩饰非法目的的情形,因为员工的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担任职务均未发生变化,甚至用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都是一样的。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颁布的《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指出,以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五、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底有多可怕?
据善世获悉,其实,无固定期限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是在合同结束事由上有一些差别,差别仅在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法因合同到期而终止。也就是说,除了不能因为到期而终止之外,其他的解除和终止条件,与固定期限合同都是一样的,其实也并不可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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