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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世分享:官宣!税务总局明确灵活用工收入为经营所得!

日期:2020-11-25



 

随着灵活用工行业的不断壮大,灵活用工人员收入作为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还是应该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行业内一直争论不休终于得出了一个结论。

 

如今,这个问题最终答案终于来了。

 

据善世了解,19日,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765(从税收政策和征管方式等方面加大平台经济发展支持力度的建议)号建议作出了明确的答复。《答复》对平台经济当下存疑的热点问题进行明确。

 

 

01

关于平台企业存在自然人无法

视同登记户享受增值税起征点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应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万元;按次纳税的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目前全国各地均按照最高额度确定起征点。

 

据善世了解,2019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局会同财政部制发《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明确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需要根据其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按照上述规定,自然人持续开展经营业务的,如办理了税务登记,并选择按期纳税。

 

履行按期申报纳税义务,则可以按规定享受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政策;自然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如未办理税务登记,或只选择了按次纳税,则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解读:

 

《答复》中明确了灵活用工人员(自然人)能否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的判定标准:

 

从事持续开展的经营活动或办理税务登记的,选择按期缴纳享受免税政策优惠;

 

从事偶然性经营活动的或未办理税务登记,选择按次缴纳则不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优惠,应按规定享受按次纳税的起征点政策。

 

 

02

关于允许内控机制完善的成本问题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一般要求和具体情形,在一定程度上与代表所提建议是一致的。

 

如,《办法》第八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按照来源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内部凭证是指企业自制用于成本、费用、损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会计原始凭证。

 

再如,《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据善世了解,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这些规定,能够解决平台企业在一定条件下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问题。

 

如果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上会造成平台企业与非平台企业之间的差异,不利于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特别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如果均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不利于增值税发票的规范管理,破坏了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易引发偷漏税风险。

 

因此,平台企业或可依法依规使用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列支成本费用。

 

解读:

 

明确平台企业内部凭证合理使用的规范:

 

企业内部凭证应严格遵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的要求和情形;

 

不允许平台企业所有经营活动均使用内部凭证进行减少成本。

 

 

03

获取的收入是否为经营所得

政策原文如下:

 

三、关于明确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得的收入作为经营所得

 

据善世了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有关规定,灵活用工人员从平台获取的收入可能包括劳务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两大类。

 

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由支付劳务报酬的单位或个人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年度终了时并入综合所得,按年计税、多退少补。

 

据善世了解,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经营所得税率表,按年计税。

 

因此,善世认为,灵活用工人员取得的收入是否作为经营所得计税,要根据纳税人在平台提供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进行判定。否则容易导致从事相同性质劳动的个人税负不同,不符合税收公平原则。

 

善世给大家举个例子:从事教育培训工作的兼职教师,在线下教室里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在线上平台的直播间给学生上课取得收入按经营所得缴税,同一性质劳动,不宜区别对待。

 

解读:

 

明确了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企业取得的收入为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报酬的判定标准——纳税人在平台提供的劳务或从事经营的经济实质。

 

灵活用工群体的权益得到保障,经营所得的低税率将会进一步刺激灵活用工群体的发展壮大。

 

灵活用工人员在平台上从事设计、咨询、讲学、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

 

灵活用工人员注册成立个体工商户、或者虽未注册但在平台从事生产、经营性质活动的,其取得的收入属于“经营所得”应税项目;

 

同一性质劳动,不能采用两种方式计税。

 

-THE END-

来源:本文综合网络编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不代表本平台观点,仅作分享用途。如需转载,请联系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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