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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用工方式成新业态用工“新常态”

日期:2020-03-19

近年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物流快递员、家政服务员、护工护理员、网约送餐员、货运驾驶员等新兴从业群体大量涌现,促进了社会生活方式转变,拉动了市场消费,扩宽了就业渠道……当新业态渐变为“新常态”,其用工关系却依然混乱,缺乏规范的甄别标准,致使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
据统计,沪上新业态从业者至少有170万人。本市工会组织依托街镇级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目前已对新业态的企业、员工进行有效覆盖。由市总工会提出的专项议题被审议通过,《灵活就业群体工会会员专享基本保障》于今年起施行。

新业态辨析
用工方式可分为七种形态
为进一步了解新业态用工关系,本期劳权周刊邀请了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董兆华咨询师。他就当前新业态用工方式予以深入的辨析。董兆华认为,目前新业态的用工方式大致可分为7种形态。

1、直接用工关系
该类从业者,一般由企业直接使用,比如平台型企业的办公人员、后勤人员等,包括只为一家平台型企业服务,具有人身、组织和经济从属性的快递人员等,无论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只要当事双方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应认定其为劳动关系。

2、间接用工关系
该类从业者,主要由派遣单位派遣至用工单位工作,接受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等。在新业态中,这类人员主要是各类物流快递员、长途运输人员等。
按其用工关系划分,这类人员隶属于劳务派遣公司,其应与劳务派遣公司形成劳动关系,但须注意的是,按相关规定,用工单位所使用的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否则,就有违法用工之嫌。同时,如果用工单位给被派遣人员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业务外包中的用工关系
业务外包,是指用人单位将一部分非核心业务的生产、经营、服务等委托给承揽单位,承揽单位以完成产品的生产、服务的提供,来获得相应报酬的一种活动。新业态中,不少平台型承接业务的企业,都采用这种用工方式,其特点一般为“单位对单位”。因此,如果是承揽分包业务的单位使用的劳动者,其劳动关系当属承揽业务单位。
现实的问题在于,新业态业务分包中,产生了“单位对个人”这样的现状,这就需要引起法律部门的重视,对其用工予以界定。

4、业务承包中的用工关系
在新业态企业中,不少企业将其业务按片区划分,交给单位或个人承包。比较典型的,就是快递公司下属的各片区负责人,承包片区内业务,或使用企业招用人员,或自行招用人员。
承包经营与承揽还是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发包人居于主导地位。承包人承包的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是发包方生产经营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经营项目,本应由发包人自己组织完成,变为依法委托承包人代为组织进行。承包人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是以发包人的名义进行。发包人从承包经营中获取利润,对承包经营活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与定作人是一种完全平等的民事关系。定作人提出定作的要求,由承揽人自主完成。在这种商品经济关系中,定作人处于消费者的地位,承揽人则是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承揽人以自己的名义完成承揽的项目。定作人在承揽活动中只能取得消费品或享受服务,不能直接获取利润。
基于此,同是劳动者的第三方在参与承包经营劳动和承揽项目劳动中的用工关系也不一样。在承包经营劳动中,如果承包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聘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承包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基于承包经营业务是发包方生产经营重要组成部分的认识和相关法律联系,可以推定承包人聘用的劳动者与发包方形成劳动关系。而在承揽项目劳动中,如果承揽人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雇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动关系;如果承揽人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由其雇用的劳动者则与其形成劳务关系。

5、多层转包型用工关系
目前新业态企业特别是平台信息型企业,除了掌握“端口”外,将信息带来的一系列生产、服务等,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而其他企业或个人,又采取层层转包、分包方式,将承接的全部业务或部分业务,再转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从而形成了错综复杂的多层转包用工关系。
对多层转包中的用工关系的认定,应当参照第四种用工关系中的原则处理。

6、兼职用工关系
当前新业态企业中,如各种打车类、代驾类企业所使用的人员,只要符合设备规定和驾驶证照规定等,就可以接单。而不少从业者已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签订了劳动合同,其主要是利用业余时间从事该工作,因此,这类从业者与相关平台(单位)之间应该属于劳务关系。

7、一人承接多家平台业务型用工关系
目前,有些新业态企业主要是发布信息,从业者通过自备手机,以APP为界面,订单为纽带,通过“抢单”形式,承接服务业务。这类从业者,无论是全职还是兼职,均应视为承揽业务的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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